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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資訊』月刊第54期

全球環境的改變與國際社會的監督

全球環境的改變與國際社會的監督

 

蕭如珀

書        名: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編  譯  者:Oran R. YoungGeorge J. Demko

and Kilaparti Ramakrishna

出  版  者:Dartmouth CollegePublished by

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

出版時間:1996

國與國間經濟的不平等是全球主要的環境問題,目前地球3/4以上的人口居住於南方的開發中國家,但其能源的消耗卻不及北方已開發國家的1/10。當我們在面對此事實討論環境問題時,南北方國家該如何釐清責任,且看本書的分析。

 

全球環境變化快速,許多的環境問題已非單一的國家所能應付,必須經由相關各國,透過國際監督機制,尋求合理、合宜的解決方式。因為每個環境問題所牽涉的層面與國家有所不同,所以處理的方式也大有差別。為了能客觀地討論問題,在顧及南北方國家的差異性下,就現有國際社會監督機制的有效性做一評估,本書包括海洋、飲用水、土地及生物多樣化等環境問題的本質與監督機制,分別從南北方國家的觀點來檢視評估。

本書共分5部分,每1 部分有2篇文章,分別由來自南北方國家的作者,就相同的問題,陳述南北方國家的意見,並說明現有國際監督機制執行的情形、它的有效性與遇到的困難等,由三位學者專家共同編輯而成,其中歐朗•楊(Oran R. Young)是達穆大學國際環境監督院的院長;喬治•丹寇(George R. Demko)是達穆大學(Dartmouth College)的地理系教授;奇拉帕提•瑞馬克利司那(Kilaparti Ramakrishna)是烏茲候研究中心(Woods Hole Research Center)的資深研究員。

書一開始即討論海洋、湖泊等水域的國際性問題。亞伯特•史克利(Alberto Szekely)是墨西哥籍的國際事務律師,他以多年研究海洋問題所得到的見解,說明兩個主要國際監督機制運作的情形。其中,聯合國海洋法協定(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接受馬爾他聯合國代表的建議,視各國管轄範圍外的深海海底為“人類共同財產”,提供給開發中國家使用,主要是石油的開發,以促進其經濟的發展。這個建議受到南方國家的支持,但北方國家反對,以致自1982年至今,仍無法實行。

1974年制定的區域性海洋計畫(the Regional Seas Programme),以區域性為主,強調用實際的行動來捍衛海洋與沿岸的環境問題,實施得較順利,。其以巴塞隆納協定(the Barcelona Convention, 1976),成員國涵蓋地中海沿岸國家,最為成功。歸諸原因,史克利認為參與的成員國有平等的主權感,且可以感受到對機制的貢獻,當在自己的統轄地區執行所訂定的條款時,能視各國實際的情形做彈性調整等,使得協定能成功推展。

派翠西亞•博妮(Patricia Birnie)是英國國際事務律師,她針對捕鯨、船隻對海洋的污染及海邊水質的安全標準等問題提出討論。國際捕鯨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是全球性的漁業組織,為了商業捕鯨與鯨魚的保護等問題,往往造成不同立場成員國的衝突,有的成員國也會為自己的利益而抵制委員會的決議。最明顯的例子是冰島聲稱若無法商業捕鯨則不惜退出委員會。漸漸地,原先的永續發展捕鯨也因成員國的擴充、已開發國家的支持、非政府組織等環保團體的積極介入而達成全面禁捕的共識。

國際海洋組織(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則是相當成功的執行機構。它的組織龐大,成員共134國,以增進航運安全、保護海上環境、負責解決海上污染與糾紛為目的。博妮從北方國家的觀點,提出她的看法,她認為國際監督機制組成時的智慧往往關係日後機制執行的有效與否。除了組織目標的健全明確外,組織的運作需有充分的“彈性”,並准許成員國意見相左時有申訴管道等“柔性”措施。

書的第2部分針對全球淡水資源的品質與供應做深入的探討。阿西德•比斯沃司(Asit Biswas)是埃及的水資源專家,他在書中說明南方國家的觀點。在開發中國家的水權並不一定由中央控制,如印度水權歸由地方管轄。因此,除非河流流經多國,才需由中央政府來介入談判。比斯沃司做了大膽的假設,他認為淡水問題目前尚無法由直接的國際監督機制來有效管理,甚至在可預見的未來也無法實現。雖然他承認目前的國際監督機制能夠,而且也已經間接影響各國政府的水資源政策,然而,他也要善意的提醒國際社會,有許多南方國家對於水資源主權的受限制相當敏感。

南北方國家在討論水資源政策時,方向有著明顯的不同。南方國家偏重於水的“量”,而北方國家著重於水的“質”。如恆河流經尼泊爾、印度及孟加拉,為了用水問題,上、中、下游紛爭不斷。雖然南方國家目前關心水量問題,但是比斯沃司相信水質也很快會是大家頭痛的焦點。所以他呼籲國際組織能大規模金援開發中國家,使能共同重視水質。

蓋那地•戈魯貝夫(Genady N. Golubev)是俄羅斯的地理學家,他於第4章檢視跨國河流及其流域的監督機制,如北美大湖區、歐洲的萊因河、多瑙河及非洲的尼羅河等。北美的大湖區是全世界水流域最大的地區,美、加兩國自1909年起便簽訂邊界水體條約(the Boundary Waters Treaty)來規範、防止污染。由於兩國相容性高,條約的執行成效良好,是一個相當成功的例子。萊因河流經荷、德、法、瑞四國,各國的需求雖有不同,但於1976年達成共識,簽訂污染防治條約,水質因此獲得改善,整體來說,還算成功。

相反地,有的河流就沒那麼幸運,如多瑙河流經八國,協調困難,加上黑海沿岸國家的污染排放嚴重,使得問題相當複雜且難以解決;又如尼羅河流經九國,各國為了用水問題紛爭不斷,相當棘手。戈魯貝夫認為河流的結構因素,如上、下游的問題與社會經濟因素,如文化相容性等,都是決定國際監督機制能否有效執行的原因。

接著,書的第3部分討論土地的監督機制,包括管制森林的砍伐與防止土地沙漠化等。卡魯士•羅培茲—奧坎那(Carlos Lopez-Ocana)是秘魯人,在美國開發銀行工作,他於第5章廣泛討論南美洲國家的土地沙漠化問題。南美洲近年來由於人口快速成長,加上龐大的外債,因此各國政府均大力開發土地,以提高農產量,使人民溫飽,償還借貸。雖然各國都面臨嚴重的土地沙漠化問題,然而聯合國環境計畫中的土壤改良政策卻不易在此實施。羅培茲認為許多開發中國家急需解決土地惡化的情形,為了使其達到土地永續開發利用,國際監督機制應積極籌設基金,給於實際的經濟援助。此外,他也強調科技的重要,主張應幫助開發中國家設計合宜的科技,正確評估土地惡化的嚴重性,並提供各國合適、簡單、快速與節省成本的農業科技,以利農業永續發展。

尼可勞斯•谷皮(Nicholas Guppy)是英國的森林問題專家。他提供北方國家的觀點,廣泛分析開發中國家砍伐森林的原因。谷皮認為在現行的國際經濟體制下,對於開發中國家相當不利。GATT/WTO是自由經濟的產物,窮國難與富國競爭;國際貨幣銀行等借貸給開發中國家作為建設用途,但也往往加速森林的破壞;現有的會計制度無法反映森林的益處,加上已開發國家經濟發展的影響,導致開發中國家為求生計而不顧環境的砍伐森林。目前國際監督機制如國際熱帶木材組織(the International Tropical Timber Organization, 1983 的最大消費國與金援國為日本,日本主張低價的木材政策,使得熱帶森林無法永續經營。因此,谷皮呼籲,唯有國際監督機制做基本的改變,才能避免森林進一步的破壞。

生物的生存權也是本書重視的問題之一。書的第4部分就生物多樣化,包括野生動物與其棲息地消失的嚴重性,提出討論。羅多弗•任登(Rodolfo Rendon)是厄瓜多爾自然基金會的負責人,在第7章從南方國家的觀點討論此事。任登強調廣義的社會角色如經濟發展、鼓勵追求物質的生活型態對全球的影響很大。南方國家發展較晚,過去四十年來,他們積極加入開發的行列,卻面臨北方國家環境保護的呼聲。南北方國家在經濟不平等的情況下要共同承擔環境保護的重任,這對南方國家相當不公平,也讓他們的心態無法平衡。說實在的,野生動物的棲息地,如荒地、溼地等的保護無法和貧窮與外債的重要性相比,因此,任登認為除非有足夠的金援,國際監督機制無法有效執行保護的任務。

賽門•李斯特(Simon Lyster)是英國的律師,在世界自然基金會任職,他從北方國家的觀點來檢視生物棲息地的問題。李斯特雖認為各國的政治意願及其對生物多樣化配合度的能力等與國際監督機制的成敗關係甚大,但他相信機制成立的健全與否更為重要。在檢視全世界第一個溼地保護的國際監督機制朗姆薩協議(the Ramsar Convention)時可發現,其原是一鬆散的組織,成員國只純粹關心生態,配合執行亦基於協議“立意佳”,加上經費不足,不易於短期間見到成效,所以效果很有限。但是,隨著組織漸漸演變,它不再一味禁止溼地的開發,而代之以永續的發展及保持溼地生態的完整;同時,組織成立了有效的秘書處,加上已開發國家的金援,使得成員國的配合度越來越高,而開發中國家也越有興趣加入。也因此,組織對成員國不僅有影響力,更具約束力。

書的第5部分,也是最後2章,作者檢視所有例子的共同點,並討論如何利用這些共同點使國際監督機制的建立與管理能發揮最大的效益。奇拉帕提•瑞馬克利司那是印度的國際事務律師,他提出有關氣候變化責任歸屬的見解,供1992年聯合國環境發展委員會的大會參考。瑞馬克利司那認為目前的國際監督機制檢討氣候變化因素時,往往過份強調開發中國家的森林破壞,相對忽略了已開發國家的工業化污染。因此他建議:1.籌設補償基金,提供給開發中國家做為環境保護用。2.對開發中國家實施技術的訓練、移轉與開發資助等各項方案。3.隨時提供最新的溫室效應指數。4.對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所採取的措施定期評估檢討。

最後,歐朗•楊和喬治•丹寇在第10章陳述全球環境改變所碰到的問題,分析影響國際監督機制執行成效的因素,期待有心之士能仔細思考,以為日後需要成立監督機制時的參考。監督機制的運作要靠智慧,雖然科學的理論與分析很重要,但它更像藝術的創作。作者歸納成功的原因如下:1.知識的基礎—對於問題要依據科學的知識做全盤的瞭解,並對時時改變的資訊、見解與概念給予最大的彈性。2.問題的提出—把相關的問題放在一起,成立機制,以便執行。3.成員的參與—讓每個成員國都能平等地實際參與機制的建立與執行。4.社會的公平—避免追求短期的獲利,唯有眼光放遠,公平處理每個社會的問題,才能獲致最大的成效。5.社會的成本—設計合宜的方法來計算產品的真正成本,做為執行的規範。6.執行的方法—協調一個大家可接受的方法,容易評估,技術可行,且能顧及成員國的經濟與政治層面,執行效果才能顯著。

南北方國家的發展程度差別不小,因此對於環保問題的考量差異性很大。已開發國家往往關心大規模的環境問題,如臭氧層的破壞及全球氣候的改變等;而開發中國家的決策者較關心立即的地方問題,如飲用水的安全、農產品的產量及土地沙漠化等。雖然南方國家不否認全球環境改變的嚴重性,但要他們馬上將時間與精力投注於此,對三餐溫飽仍有困難的國家來說,似乎有些奢求。

雖然如此,環境問題仍需要南北方國家合作,共同解決。因此,在全球的問題上,北方國家如何提出吸引南方國家參與的機制,使南方國家也有政治與經濟的意願來配合,是機制成敗的因素,也是問題解決的關鍵。而在機制執行上,若能去除南方國家的疑慮,如強國對弱國的不公平性與生態帝國主義等,均可提升機制的有效性。這些敏感微妙的因素,在在考驗設置國際監督機制者的智慧,值得大家仔細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