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修訂後之自護制度取消依得分高低而給予一年、二年或三年自護單位標誌之區分(如表5),一律將其改為得分達70分以上經自護評鑑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即授與自護單位標誌。
修訂後之自護制度計有105個稽核問項,除依據OHSAS
18001之要求新增12項外,其餘93項為製造業版本之148個稽核問項與其他行業版本之問項經過重新彙整編排而成。暫不考慮其配分權重,對於不實施OHSAS
18001之事業單位,可得之最高分約為88分,而在2001年底依修訂版本提出申請並經評鑑認可取得自護單位之23家中有將近一半以上之事業單位尚未開始推動OHSAS
18001,因此,以70分為取得自護單位標誌最低標準,對事業單位來說應不難達成,不僅可激勵事業單位推行自護制度,以持續改善安全衛生績效,亦可鼓勵事業單位將自護制度作為達成OHSAS
18001標準之準備作業,藉以建立完善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降低職業災害之發生。
表
3
自護制度評鑑問項整合前後之比較範例
修
訂 前 |
修
訂 後 |
3.3.1.1貴單位是否依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並製作名冊?
3.3.1.2貴單位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是否定期開會並留備紀錄?
3.3.1.3貴單位對於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議之結論及建議事項是否實施追蹤管理,或應用於相關部門採行改善措施?
|
3.1.7貴單位是否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並定期召開會議、研議事項追蹤?
|
不良 |
未依法設置或未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
可 |
依法設置,並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且留有紀錄。 |
良 |
對於會議之決議事項有進行追蹤管理。 |
優 |
對於會議之決議事項至少有九成以上已追蹤處理完成。 |
不適用 |
|
表
4 自護制度修訂版之配分一覽表
單 元
名 稱 |
配 分 |
1.安全衛生政策 |
10 |
2.規劃與管理方案 |
10 |
3.組織 |
10 |
4.作業管制措施 |
40 |
5.緊急應變與事故預防措施 |
10 |
6.績效評量與稽核 |
15 |
7管理階層審查 |
5 |
合 計 |
100 |
表
5 修訂前自護制度榮譽標誌有效期限之評定標準
總
分
|
榮譽標誌
有效期限
|
勞工人數100人以上
|
勞工人數未滿100人
|
80 |
70 |
一年 |
85 |
75 |
二年 |
90 |
80 |
三年 |
(八)統稽核需要考量整個政策與作業程序,以及工作場所的條件及實務。因此依據OHSAS
18001之要求修訂自護制度中有關稽核之相關問項,而且新修訂之「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第十三點中規範:自護單位於自護單位標誌有效期限內,每一年由稽核員實施稽核一次以上,並將稽核結果連同改善計畫或推行計畫執行情形於次年一月底前函報勞委會備查。不僅已強調稽核在管理系統循環運作機制上之重要性,更能落實自護單位持續改善安全衛生之績效。
四、新版自護制度與OHSAS
18001之差異
新版自護制度雖然是依據OHSAS
18001之精神及要求加以修正,但因自護制度在設計之初主要是針對中小型事業單位,並期望藉由持續改善之機制建立適當且完善之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因此在考量中小型事業單位之人力與資源,以及激勵事業單位參與自護制度之前提下,仍有一些OHSAS
18001之要求(尤其是4.4.6作業管制)並未納入自護制度之稽核問項之中,事業單位若想藉由自護制度之推展進而取得OHSAS
18001之驗證,仍須特別注意下列相關事項:
(一)
安全衛生政策對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風險的性質及規模須是合宜的,且可向利害相關者公開。
(二)
風險評估之範圍應涵蓋所有人員進入工作場所之活動(包括分包商及訪客)以及工作場所中由事業單位或其他單位所提供之設施。
(三)
與事業單位有關之法令規章與其它要求事項的相關資訊應傳達給員工及其他利害相關者。
(四)
在設定目標時亦應考慮利害相關者的觀點,且需與安全衛生政策一致(包括對持續改善之承諾)。
(五)
在自護制度2.4安全衛生管理方案一節著重在法令上之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但在OHSAS
18001之要求為制定並維持一個或多個安全衛生管理方案,以達成其目標,因此,未來事業單位在研擬安衛計畫時應確保能達成其所設定之目標。
(六)
應指派高階主管中之一員(例如大型組織中之執行委員會成員)為管理代表以負特殊責任,俾確認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各項要求係根據本標準而建立、實施及維持的,並確認向高階主管報告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績效以供審查,作為改進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依據。
(七)
在OHSAS
18001之4.4.6作業管制一節規範事業單位對於不可接受風險、不符合法規或其他要求事項之作業或活動,應採取有效之管制措施,藉以降低或消除可能產生之風險,但在自護制度第4章作業管制中評鑑項目幾乎是國內法規之相關規定,因此,未來事業單位要推動OHSAS
18001時,應再依其要求建立適當且有效之作業管制措施。
(八)
應要求所有提議之矯正及預防措施,於實施前須藉由風險評估之過程加以審查,亦即採取任何矯正或預防措施以消除造成實際或潛在之不符合狀況的根本原因時,應根據問題的大小和安全衛生風險的程度採取適當的作法。
(九)
對於監督與量測績效之設備,事業單位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校正和維修該設備,且校正和維修活動之紀錄及結果應加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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