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功能式防火設計之推廣
不論各國採行性能法規的目的為何,法規的轉型證明已在全球醞釀、發酵。已正式加入WTO的台灣,應有責任降低國際貿易障礙,允許新建築設計概念的開發、新材料與新工法的引進。因此法規的轉型是各界的共識,如何降低法規轉型對社會的衝擊與抵制,同時維持安全保障,相信能由國外的轉型經驗得到借鏡。由各國實施性能法規的經驗,以下五點值得借鏡:
(1)
性能法規的採行,將改變國內建築工業的「文化」,包括建築師的設計概念、建管人員的行政體系、建築工業對建築材料的研發態度等。
(2)
性能法規必須將原有規格式法規架構納入,以增加業界的配合度與熟悉度,減少因新法規的變革產生憂慮,進而抵制。
(3)
性能法規的推行,必須爭取並創造以下幾個要素:
A.
主導權(Leadership)
B.
願景(Visions)
C.
資源(Resources)
D.
技巧(Skills)
E.
誘因(Incentives)
F.
執行計畫(Action
Plans)
(4)
性能法規推動成功需要一個完整的教育推展計畫包括如何教導建管人員以更具彈性的眼光與開放的態度審核建築計畫;教導設計者更精練的工程技術;教導業主接納更具彈性的建築方案;教導建築工業研發更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5)
性能法規仍在起步階段,所有技術與制度皆在磨合時期,各國國內有經驗的專家不多,國際合作有其必要性。
國內雖然在部份用途的建築物已有使用PBD方法的多年經驗及成果,然我們不禁要說,這些案例計劃的實現,對於建築物所有人或者業主的難題或許已獲得解決之道,然而公共安全的把關是否也充分展現足夠的對應能力,則應審慎思考,否則PBD方法可能易造成假借替代方案的彈性尺度,造成更大風險設計的漏洞。簡單言之,申請者執行PBD的過程有如下所示三項步驟:
(1)
設計目標及限制條件之設定;
(2)
計劃、架構、材料、工法等之設定;
(3)
驗證規格是否滿足目標、條件。
另一方面,把關的審查機關亦須因應以下三步驟進行查驗:
(1)
查證申請案設計目標及限制條件符合法令所示的功能要求。
(2)
查證申請案所選定計劃、材料、工法不違反公共秩序、安全、衛生…等規定。
(3)
查證申請案所設計之材料、工法規格是否滿足(1)的目標功能。
通常申請者與審查機關可能產生最多歧見的部分,大都會在第(3)項步驟,亦即申請者自行驗證的技術能力常遭到審查機關的挑戰。簡言之,申請者驗證方法所設定之火災情景、火源條件、預測火、煙行為的工具(工程公式或電腦模式)、分析結果…等,能否得到審查機關的認同及核准。依當前歐、美、日先進國家實施PBD的經驗,各國有能力設計及審查的機構、人員均有不足的情形,因此適時尋求國際合作已是司空見慣。鑑此,為免審查階段的查證過程費時費力,各國皆已發展出各自的FSE設計導則以供設計者與審查者共通的參考手冊。設計者倘不依照FSE設計導則完成計畫,則審查機關通常會花費較長時間去查核每項細節,甚至轉委託第三團體機構代為查證。
目前各國出版的設計導則有紐西蘭Fire
Engineering Design Guide (1994),澳洲Fire Engineering Guidelines
(1996),英國DD240: Fire Safety Engineering in Building, Part 1, 2
(1997),美國SFPE Engineering Guide to Performance -Based Fire
Protection Analysis and Design (1998),日本建設省告示1433號「有關耐火性能檢證法計算方法之規定文件」(2000)及告示1441號「有關避難安全檢證法計算方法之規定文件」(2000)。有鑑於此國際主流趨勢,我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1994年參與國際防火研究合作論壇(FORUM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Fire Research)會議受到啟發,其後筆者先後參加1995年ISO
TC92會議及第一屆PBD國際研討會(加拿大),體認到FSE研究的必要性,其後1998年第二屆PBD國際研討會(美國),第三屆PBD國際研討會(瑞典)國內均派員參加。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結合幾所大學的專家學者以分工合作方式進行研究,初期完成「火災成長及延燒防止」、「煙控與避難」、「結構耐火」性能設計法等三案。各案皆就當前歐、美、日主要使用之FSE手法進行檢討。此三案最終之研究成果將集成為我國FSE設計導則(草案),而這些設計導則並將以實大尺寸試驗及模擬分析的雙頭並進方式逐步驗證及修正。如前述國內目前使用PBD方法的案例,僅偏重煙控及避難安全設計方面之應用,未來我國的FSE設計導則完成後,將可提供全方位的PBD應用,並提供設計者與審查機關達成共識的共通基本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