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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資訊』月刊第63期

產業因應CO2減量策略—          OECD國家行動方案借鏡 (一)

產業因應CO2減量策略-OECD國家行動方案借鏡(一)

 

 

    

林素貞

國立成功大學

環境工程系教授

 

壹、前言

1992年「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通過後,1997年於日本京都簽署具有歷史意義的國際協定「溫室氣體減量議定書」,規範已開發工業國家管制溫室氣體(包括CO2、CH4、N2O、HFCs、PFCs及SF6),在2008~2012年間將溫室氣體排放量降低至1990年水準下平均再減5﹪。儘管京都議定書必須有55個以上公約締約國及其合計CO2排放量至少佔附件一*(Annex I) 所列1990年總排放量之55﹪的國家批准,才能正式生效;而1998年在阿根廷通過「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劃」及1999年在德國波昂召開第五次締約國會議,目的皆為加速京都議定書之早日生效。2000年11月在海牙舉行的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由於美國與歐盟各持不同立場,無法就京都議定書施行細則達成共識,然目前公約簽約國仍積極研擬控制溫室氣體的行動方案與因應策略。去年10月底在摩洛哥舉行第七次締約國會議,重點仍在如何規範與推動京都機制及落實工業國對開發中國家技術與資金之援助,並達成減緩地球暖化的「馬拉克什協定」(Marrakech Accords)。2002年10月底在印度新德里舉行第八屆締約國會議,強調重視開發中國家適應氣候變遷的需求與協助機制,宣示將氣候變遷與全球永續發展整合,並期促進京都議定書早日生效。目前我國雖非簽約國,亦非「附件一」成員,然多年來我國國民所得遠超過一般開發中國家,故很可能在未來以「新興工業國」被列入管制的對象。由於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約佔溫室氣體總量的55﹪,二氧化碳已成為未來國際間控制溫室效應的首要減量對象,可想而知未來國內產業界亦將首當其衝。本文分成兩部分,分別於本期及下一期刊載。第一部分先重點介紹OECD中之美加德荷英日等國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的特色,於第二部分中再綜合比較各國的能源與工業部門之CO2減量因應策略,並簡介各國產業界參與自願減量協定 (Voluntary Agreement) 的機制與個案,以提供我國相關部會與產業界未來研擬相關政策與CO2減量策略之參考。

 

貳、數國能源與工業部門因應策略

一、美國(1)

(一)、能源部門

在能源部門方面,美國國家行動方案的重點在於調整市場條件與管制辦法及乾淨能源的替代,而以能源政策法案、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及清淨空氣法案為行動方案的主體,主要作法包括:

1.環保署(EPA)發佈獎勵措施,鼓勵電廠推動以天然氣取代燃煤及燃油,可同時減少CO2與NOX的排放量。

2.由電力事業、研究機構及技術發展者成立聯合基金,加速推動高效率天然氣科技的商業化。

3.改革聯邦能源管制辦法,重點在擴大並改善天然氣的市場條件,解決其管線運輸的問題,以增進天然氣的應用範圍。

4.增加再生能源基金及移除制度上的障礙,包括促進公家機構對再生能源的採用比例、對利用再生能源發電的電力事業提供優惠、便利電力業及產業購買再生能源,以促使再生能源業者擴大其規模與降低成本,增加市場的競爭力。

5.鼓勵私人投資現有聯邦水力發電廠,以提升發電效率,同時可降低化石燃料電廠的需求,並可增加聯邦的財政收入。

6.提昇輸電變壓器的效率,以降低電力在變壓轉換中的消耗。

7.執行「能源明星計畫」:環保署與工業界合作,建立變壓器的最低標準,通過測試者給予能源明星標誌,並保證公家機構得優先購買,以加速高效率變壓器的替換。

8.提高電力傳輸效率標準,能源部協助降低傳輸成本,增進電力傳送的效率。

9.協助電力業的整合與資源規劃,移除制度的障礙並提供技術及財政支援,以更大的彈性措施有利電力資源投資。

10.新能源政策主要方向為增進國內石油及天然氣開發,加強石油精煉、淨煤與再生能源研發技術,提高核能安全與重新評估核能電廠對空氣品質改善之潛力,擴建發電廠以紓解能源供需失衡及穩定能源價格。

(二)、工業部門

工業部門的重點在於提升能源效率及加強工業減廢與回收利用,主要措施如下:

1.執行「馬達挑戰計畫」 (Motor Challenge Program) :由於馬達用電佔工業部門用電量的三分之二,故由能源部推動協助工業界測試馬達效率,並提供相關資訊,以提升高效率馬達的市場佔有率,並建立使用者、生產廠商及電力能源部門的合作關係。

2. 推動工業設備的「黃金卡洛計畫」 (Golden Carrot Program):包括壓縮機、馬達、風扇、推進器及其他工業設備等,由能源部主導建立市場聯盟、提供融資及公家機關優先採購優良產品,以財政誘因加速高效率省能工業設備的商業化與改良市場競爭力。

3.以經濟與財政誘因加速採用高能源效率的製程技術。

4. 加強能源分析及資訊諮詢的服務,協助業者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5.以融資與節稅誘因鼓勵與推動業者在產源減量及產品回收再利用,包括加強設計延長生命週期的產品、紙類木材回收科技的研究及推廣、加強工業污染防治及工業減廢等。

二、加拿大(2)

 (一)、能源部門

加拿大政府對於能源部門的因應策略,重點放在電力事業,因發電用化石燃料是加拿大最大的CO2固定排放源,雖然火力發電僅佔總發電量的五分之一以下,其產生的CO2仍佔全國總排放量的20%,另外,N2O及CH4則分別佔2%及1%。電力部門抑減CO2排放的主要策略,包括增加低碳能源的比例,及加強技術與製程改善對提高發電效率亦有重要的影響。此外,目前許多電氣事業正加強消費管理,以達省能與提升能源效率。以下簡介供給面的減量機制:

1.鼓勵以水力、天然氣及生質能取代煤及重油作為發電燃料。

2.加強發展汽電共生,可降低化石燃料使用達40%。例如造紙業利用木屑來發電及供熱,所產生的能源已可達總能源需求的60%以上。

3.太陽能利用最大的問題為成本過高,不過仍鼓勵有效的應用於一般的家居生活。

(二)、製造業及礦業

加拿大的製造業及礦業使用化石燃料所產生的CO2約佔全國總排放量的16%,此外,製造業亦是主要的CO2、CH4及N2O的排放源。目前工業部門正採取一些措施,以期降低能源成本,並使其對環境的衝擊減至最低,主要措施如下:

1.加拿大產業節約能源計畫 (CIPEC) :此為加拿大製造業及礦業為提升能源效率所擬定的計畫,主要係分別對各產業訂定能源效率目標,並將成果每年彙整作成報告,以加強能源技術與資訊之交流。

2.發展高效率電動馬達,電動馬達耗電佔工業部門電力總消費的75%,因此加拿大政府相當注意高效率電動馬達的發展與應用,以有效節約能源。

3.加強電力消費面管理計畫,以減輕用電需求,提升電氣用品的能源效率。

三、荷蘭(3)

 (一)、能源部門

荷蘭有許多能源密集工業,因此其競爭力深受能源價格的影響。由於荷蘭盛產天然氣之故,天然氣是初級能源的主要來源,儘管能源多元化對CO2減量效果並不大,然其政府仍試圖朝向能源多元化發展,尤其是在發電方面。

荷蘭於能源部門方面的減量策略,內容著重於節約能源、再生能源的推廣與研究,以及能源稅及碳稅之徵收。經由全民節能運動與各部門的節能計畫來達成能源節約目標。1988年已成立促進節約能源技術研發、能源使用多元化的機構(NOVEM),且預定增加煤於發電與工業部門之比例,故政府以資金協助業界發展淨煤技術。

在其他能源方面,電力著重於小型火力發電廠及風力渦輪機。為了開發新的再生能源,荷蘭政府已提高研發預算,加速新技術與再生能源的應用,開發的新能源包括太陽能、風能、及生質能等。1990至2000年間,荷蘭在能源管理上的總投資大約每年30至40億荷幣。

課徵能源稅亦為荷蘭政府防止能源浪費的手段之一,在1993年便以「環境稅」之名義提高油稅美元14分;此外,於2000年已提高家庭使用電力的稅率。碳稅方面,荷蘭預計與歐體同步課稅。對於儲存或去除CO2的方法,目前的研發朝向儲存在已開採完畢的天然氣礦場中或是多孔性之地下岩層,但技術層面仍待克服。另外,荷蘭政府成立綠色基金,對參與綠色計劃及節能之用戶業者提供低率貸款或稅率減免,且將基金所得用於支持再生能源與節能發展計劃。

(二)、工業部門

荷蘭工業部門的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主要採用貸款補助、技術協助及示範計畫等方法,以達成工業節能之目標,方法上仍以產業界自動與政府簽訂長期減量目標為主,尚無任何強制的規範行動。

目前荷蘭政府所推動的工業部門節約能源政策,包含「汽電共生獎勵計畫」、「工業節約能源補助貸款」及「熱回收系統計畫」等。補助工業部門於減少污染及提高能源效率之基金來源,部分由政府提高天然氣及電能價格所得的利益而來。此外,並建立各種工業節能設備之規範及省能效率標準,提倡工業減廢與再回收觀念,以減少能源之浪費。

荷蘭在工業方面亦十分注重改善環境污染技術的發展,由於有嚴格的環保費用徵收,有效的促使業界自動改善其耗能與污染之製程。其他方面,如加強專業人員培訓與資訊服務,增加工業與研發機構之技術交流管道,以促使工業界加速應用省能的技術與設備。對於高能源密集度業者,除提供技術輔導外,在法規與環境許可制度上,傾向藉由課稅手段要求業者參與長程協定,協助其加強能源節約與效率提昇。

四、德國(4)

(一)、能源部門

德國已在1991年12月11日的內閣決議案中,確定能源工業法修訂方針,重點在於擴充能源目標,確認環境及資源保育的重要性,且協助能源工業以合乎成本效益的原則,達到能源效率的最佳化。整體而言,重視市場經濟的運作及發展區域與地方供給系統為德國能源工業政策的基本原則,使消費者有更多選擇的自由。區域供熱、汽電共生及廢熱的利用亦是能源部門的重點策略,且以稅率優惠辦法獎勵汽電共生。另外,在「聯邦排放防制法」中亦要求企業盡量利用廢熱以降低能源供給。

在能源供給方面,煤仍為德國重要的能源之一,未來方向著重於燃燒技術的改良,以提高煤的使用效率與降低其配比。天然氣則著重與其他化石燃料合併使用,加強應用於工業、市鎮供熱及發電廠。再生能源方面,德國聯邦政府近年來極力推展再生能源的工業計劃,而許多技術已達商業成熟階段。另外,在「售電法」中明確規範公用電業優先購買再生能源之義務,以改善再生能源的發展空間,且德國聯邦政府為促進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加強下列措施:

1.促進相關生產者的合作,以提升國際競爭力。

2.加強相關資訊、技術、諮詢、教育及人才培訓。

3.擴展太陽能的應用範圍。

4.鼓勵產業界努力於再生能源及低碳或無碳燃料的技術研發及州政府配合補助。

至於核能,雖仍被視為減少CO2的重要手段,然德國政府持續加強核安管理,設置核能最終處置設備,且強調安全性考量優於成本效益,以達最大可能的核能安全。對於煤、油及天然氣生產過程中逸散的甲烷,政府要求煤炭業盡量利用煤礦中的瓦斯已有良好成效。另外,在「礦油法修正案」對利用油、氣生產過程的副產品瓦斯給予減稅優待,而瓦斯公司亦被要求作好操作管理、監測、維修及安全工作。

(二)、工業部門

德國工業部門的CO2減量策略多著重以財政與服務系統及提供良好的財稅環境,以提昇企業的生產效能。目前一般性的政策管制措施已逐漸取代特定的法令管制。他們由州能源署、能源供應商及銀行合作成立的 Third-party Financing 提供企業融資,以協助企業克服節能設備投資的瓶頸。其「中小企業資訊及諮詢條款」有整體的規畫,提供資訊及諮詢的管道,除對廠商外,亦透過消費者的組織加強消費者對家電及節能器材作能源查詢的服務。在經濟誘因上,則透過稅率減免或低率貸款,鼓勵業者參與自願減量協定,協助企業投資於綠色產品研發與CO2的排放減量計劃。

有關工廠耗能設備的規範主要基於「排放防制法」,德國政府要求工廠逐年提出報告,評估主要設備的節能潛力,以經濟誘因鼓勵節能設備的投資,以降低CO2排放量。有關工業產品的環境檢測與驗證程序,主要依據歐盟的環境查核原則,以避免過度管制。此外,家電及照明相關的設備、器具及使用程序亦皆有明確的節能規範。

五、英國(5)

(一)、能源部門

英國主要是藉鼓勵再生能源及汽熱共生廠(CHP),以降低發電部門的CO2排放量,其餘CO2削減量則來自需求面的管理。

電力部門計畫進一步以燃氣、燃氣複循環、CHP及再生能發電廠,以配合未來的減量目標。另外,為了配合電力事業民營化,對高效率的發電方式提供經濟誘因,特別是燃氣複循環廠,而再生能目前僅佔2%的發電配比,主要為水力。

在「非化石燃料條例」(NFFO)中,英國政府將重點放在提升再生能源的競爭力。此外,風能、大型水力、掩埋場氣體、都市垃圾、能源作物及農林廢棄物的利用等計畫皆在籌畫中。新能源及再生能源的研發工作將以貿易與產業部門為主導,重點在於生質燃料、風能、太陽能、燃料電池、去除市場障礙、技術轉移及開發部分的大型水力電廠。另外電力管理局亦積極消除市場機能的障礙,以加強CHP的使用;並提供監視資訊,建立使用者查核資料。對於自行發電者,若使用量未過半者不需具有供電執照,以增加汽電共生的誘因與市場競爭力。

(二)、工業部門

為提升競爭力與能源效率,英國政府原則上以加強市場誘因鼓勵產業自願節能,主要策略如下:

1.舉辦能源效率提昇合作承諾活動,要求參與的企業提供局長以上層級負責發展,且評估其能源效率提昇的方案,以尋求最佳效率的承諾與合作,目前已有超過1600個組織加入此活動。

2.加強能源效率室 (Energy Efficiency Office, EEO) 的資訊服務,包括最佳技術計畫及區域能源效率,提供手冊及錄影帶倡導能源管理觀念。最佳技術計畫的內容包括四部分:能源消費者指引、優良技術指引及案例研究、新技術計畫簡介及未來技術趨勢。

3.提供融資以及稅率優惠,推動能源管理方案,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能源管理的目標設定與能源設備效率標準,要求企業執行能源管理計劃,並加強進度的監督。

4. 加強商業及建築管制,並訂定新的家電、熱水器及其他節能設備標準。

5.提供融資與資訊服務,對於佔一半以上能源消費的小型企業,英國政府以「能源管理輔助方案」,提供小型企業的融資辦法、技術諮詢及建議等服務,並與商業暨環境諮商委員會共同出版節約能源手冊。此外,能源節約信託亦提供小型企業融資,而區域能源效率室亦直接提供小型企業的資訊服務。對於地方性的「綠色企業」計畫,政府亦提供技術及資訊與私人中小企業合作。

6.推動新建及改建建築的節能技術與規範節能設備效率標準,於1992年已開始執行「能源設計建議方案」。

六、日本(6)

(一)、能源部門

日本在能源部門主要有三個策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調整能源結構及加強需求面管理。在提昇能源效率方面,重點在於提昇發電熱效率,提高裝置容量、增加汽電共生及複循環機組。對新建燃煤電廠或舊廠更新時,利用超臨界技術、流體化床燃燒及燃煤複循環等先進技術,以提高燃燒效能;燃氣方面則著重在擴大燃氣複循環機組的應用。另外,日本開發銀行對於興建高效率燃煤電廠及LNG電廠提供低利融資。在「新日光計畫」中,加強研發超導體發電機與輸配系統,且利用新型儲電池取代傳統的水力抽蓄儲電,以提昇電能的儲存及輸配效率。另外,在能源輸配方面,將大幅擴充管線輸送,減少油罐車及儲油槽的使用,以提昇安全度與能源供給效率。

由於日本視核能為降低CO2排放量的手段之一,故以加強核能安全及核廢料處理來確保核能的持續使用。水力目前佔總發電容量的19%,未來仍將維持重要的地位。對於新能源及再生能源的推廣,則加強低利融資與稅率優惠及資訊服務。此外,廢棄物(如市鎮垃圾衍生燃料、廢輪胎等)發電亦受到相當重視,政府補助地方興建廢棄物發電廠,而銀行亦提供融資及利率誘因。在LNG推廣方面,重點在於提昇LNG的轉化效率,降低汽化過程的損失,為此日本開發銀行亦對瓦斯公司提供長期低利貸款。在行政與法規方面的配合措施,包括利用新能源或再生能源的發電廠只需報備其建廠計畫,而不需經過申請程序,以鼓勵能源供應商及消費者加強新能源的使用,及協助設置新能源設備。在能源需求管理方面,加強實施差別電價,對於儲熱式空調系統及天然氣空調系統提供低利貸款及稅率優惠。

(二)、工業部門

基本上,日本的工業部門自1970年代能源危機以來,已實施各種節約能源措施,成效頗佳。目前為了因應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加強能源使用效率的提昇,對重要的耗能產業,如鋼鐵、水泥、造紙及石化業,提高能源效率標準,並對採用節能技術與設備的廠商提供優惠的減稅及低利貸款,以克服節能設備投資的障礙。

為了促進企業的能源合理化使用,日本政府建立各種產業的能源管理手冊,並設定能源設備效率標準,要求企業執行能源管理計畫,以達成節能目標。在節約能源與回收協助法中,亦提供超低利率貸款及稅率優惠。近十年來,日本政府為提昇經濟成長,除了大幅擴充機械、電子業等高附加價值之產業規模外,亦積極輔導傳統高耗能產業之轉型與節能技術之改善,且推動業者參與自願減量行動計劃,以期更有效的提昇能源使用效率。

 

参、參考文獻

1.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Scientific Affairs Office of Global Change (1997), 1997 Submi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Department of State Publication 10496, Washington, DC.

2.Environment Canada (1997), Canada’s Second National Report on Climate Change, Environment Canada.

3.National Institute of Public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2001), Third Netherlands’ National Communication on Climate Change Policies, Distribution Centre of Government Publications, Zoetermeer.

4.The 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2001), Climate Protection in Germany: National Report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for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in accordance with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of the United Nations.

5.The Secretaries of State for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 (1994), Climate Change: The UK Program, London.

6.The Government of Japan (2002), Japan Third National Communication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7.林素貞、沈宗桓、盧怡靜 (2003) ,「台灣與美日德工業部門CO2排放趨勢比較與相關策略探討」,能源季刊,第三十三卷,第二期。

*註:「附件一」是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附件一 (Annex I) 中所列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