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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資訊』月刊第96期

企業永續經營的威脅與商機-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永續經營的威脅與商機-企業社會責任

   

*胡憲倫、**許家偉

*台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

**台北科技大學工程科技研究所

*副教授、**博士生

 

一、前言

企業是社會的一份子,理應善盡其身為社會一份子的責任。在先進國家,這種觀念已成為共識。然而在台灣,企業善盡社會責任的觀念似仍處於萌芽階段。究其原因,除工業化比歐、美、日等先進國較晚外,最主要原因可能在於多數企業尚欠缺對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完整認知。因此,本文希望能深入探討這個議題,並從現實面來分析以負責任的態度與行動來經營企業的重要性。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興起與範疇

經濟學人(Economist)、商業週刊(Business Week)、時代(Time)以及新聞週刊(Newsweek)等知名雜誌,均曾多次為文討論企業社會責任議題,並探究其意涵及對企業的意義與影響。就企業的本質而言,企業社會責任─若超越了股東價值以外的議題,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為公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的揭櫫了:「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其實就是一個以營利為主的組織,這是不會改變的事實。特別是反對CSR的人士咸認為,企業從事與營利無關的投資或事業基本上是不道德的,因其違反廣大投資人的權益,他們並質疑從事與股東權益無關的事是一種「慷他人之慨」的慈善事業(The Economist, 2004)。

但為何企業應善盡社會責任的呼聲卻又如此高昂?我們認為這主要是因為企業在現代文明的發展過程中,諸多的表現令人失望所致。

歐盟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對其利害關係人造成影響時所應當負起責任的觀念,乃是持續承諾以公平及負責的行為使它的員工、家庭、社區或地方社會達到經濟發展、生活素質、社會凝聚、維護環境品質方面的提升,同時亦在生產、雇用、投資上致力於改進雇用與工作品質,勞資關係如尊重基本權利、機會平等、無歧視,以及維持高品質的財貨與服務、人體健康、和良好環境」(EC, 2001)。歐盟於2001年7月出版的「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的歐洲架構」政策綠皮書,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更是從永續發展的角度出發:「企業將社會及環境的顧慮整合到其營運之中,並且與其利害關係人的互動是基於自願的一種概念」。基本上企業社會責任(CSR)的概念有以下三個特徵(EC, 2001):

CSR是一超越法規需求的企業行為,並且是自願性的採用;

CSR是與永續發展的概念連結,也就是企業需將經濟、社會與環境的衝擊整合於營運之中;

CSR不是一種企業核心活動的附加選項,而是企業原本應有的管理方式。

簡言之,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隨著時代的演進,已從較為偏向企業與股東(shareholders)的利己概念,逐漸往讓廣大社會與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獲益的利他概念挪移。在這個趨勢下,企業應如何達到既滿足其營利的本質,又達到外界利他的期待,實是一項不易完成的任務。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與現況

針對企業社會責任及其規範與發展趨勢,特別是對於有「全球八大」(Global Eight)之稱的CSR規範 (全球八大包括全球盟約(Global Compact)、國際勞工組織公約、OECD跨國企業綱領、ISO 14000、AccountAbility 1000、GRI永續性報告指南、全球蘇利文原則,以及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胡憲倫、鍾啟賢(2003)曾為文介紹,本文不再贅述。惟在此不妨再次強調過去以企業自發性的採納CSR規範為主的作法(自律),已逐漸發展成透過國際協定而成為CSR標準的他律趨勢。許多重要的國際性非政府組織(NGOs),長期以來一直呼籲必須要有國際性的規範來約束企業的行為。其中總部設於英國倫敦,長期關注企業社會責任議題,並深具影響力的「基督徒救助協會(Christian Aid)」,在其「揭去企業社會責任面紗」(Behind the mask-The real face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報告中,列出十點企業社會責任必須標準化的理由,包括:人權與環境必須被保護、跨國公司必須由國際法來規範、國家的法令規章不夠完備、自願的方案完全不管用、企業需有一相同的遊戲平台(level playing field)、法令的風險會影響市場並讓企業符合法令、企業目前的權利與責任不符、日益擴大的力量需要有檢查機制、開發中國家的法令必需改進、被企業活動傷害的人須有補償等。這也就是該組織所大力提倡的從企業社會責任到社會擔當(Moving from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accountability)。其主要用意即在於透過有執行力之標準化的他律,讓企業能真正將外在的社會壓力(責任),變成企業經營目標,且融入其企業文化的擔當(accountability)。

而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進度大致如下:ISO社會責任工作小組 (WG SR) 在2005年3月召開第一次會議,決議未來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訂為ISO 26000,預計於2008年完成並出版。該標準將作為企業及不同利害相關者於企業社會責任指引的提供者,主要著重於社會責任領域的規範、法令、標準及工具等資訊。其相關資訊可參考ISO網站http://www.iso.org/iso/en/info/Conferences/SRConference/home.htm

四、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

台灣過去在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研究著作甚少。早期的文獻僅有蕭新煌的「企業與社會」。在天下雜誌創刊之後,這個議題的相關報導與論述才陸續出現。天下雜誌自2000年開始進行『二十一世紀新標竿企業』的選拔,成為國內首創以第三團體推動企業社會責任調查及評比的機制。其主要項目包括「社會公益活動」、「擔負企業公民責任」、「社會公益優異企業」、「跨國界的國際營運能力」、「各行業標竿企業」等,並單獨成立「公益企業獎」的獎項選拔。

談到國內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努力,不能不提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BCSD-Taiwan)。該組織於1998年加入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WBCSD)的CSR推動分組,直接接收及傳遞第一手之國際CSR資訊,將兩本WBCSD的CSR報告譯成中文,舉辦數屆銀行、保險業與永續發展研討會,以及企業社會責任型投資座談與研討會。從2003年開始,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與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合作,推動以OECD跨國企業指導綱領為基礎的「台灣企業社會責任調查與分析」(2003年),及「台灣企業社會責任績效評比」的研究 (2004年)。本文作者有幸參與了這兩項研究計畫,其2004年的研究成果並成為2005年經濟部業務投資處與遠見雜誌舉辦的CSR獎項評比的基礎。上述兩項計劃的完成,已將我國企業原先的善盡社會公益的作法逐漸提升至國際所認知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層面。而第一屆企業社會責任獎,計有光寶科技、台達電子、台灣大哥大、中華汽車、台積公司、智邦科技、與統一超商等七家企業獲獎,可說是我國在企業社會責任上的一個新里程碑。此一獎項的頒發,亦讓企業與社會大眾重新思考社會責任的重要性。例如,立法委員盧天麟等最近提案要求勞退、勞保、退撫、郵儲等四大基金的選股投資,必須考量企業社會責任投資(SRI)準則〔1〕。今年三月底出刊的天下雜誌,報導其所完成之國內企業公民之調查結果,提到金車、長榮、鴻海等企業許多不為人知的善行;並選出中華汽車、台達電、台灣飛利浦、建元電子、台積電、奇美電子、長榮航空、裕隆汽車、和聯電等企業,給予最高榮譽的五顆心評價〔2〕。這些重要財經雜誌的相關報導,對推動國內企業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的工作相信會有甚大的助益。

〔1〕中央社http://tw.stock.yahoo.com/xp/20050526/49/I2134041532.html

〔2〕施君蘭 (2006),企業公民大調查 誰是「最佳」企業公民?天下雜誌,第343

五、掌握企業永續商機的七大步驟

目前全球已有超過2000家企業定期披露其環境與社會的衝擊資訊,而法國與澳洲更進一步制訂法令,要求企業必須發行報告書。此外,有越來越多的全球財星500(Fortune500)的公司成立負責CSR的專責單位。由上述情形可知,CSR業已從過去處於經營決策的邊緣轉移至核心。但在此情況下,企業遇到執行CSR的兩個困難:其一為驅使企業領導者採納CSR的最大源由為“害怕”,他們的動機著重於避免麻煩的產生,而非CSR商機的創造;其二為CSR與企業經營大多為附著(bolt-on)關係,而非內建(built-in)於企業策略之中。因此,Grayson and Hodges(2004)提出透過七個步驟來執行公司的CSR,以創造企業社會商機(corporate social opportunity)。分別說明如下:

步驟一:確認引發CSR的來源 (Identifying the triggers)

在全球化的過程中,有諸多來自政治、經濟、社會、技術、及環境改變等因素可能會引發CSR的壓力。一般而言,CSR的引發源可區分為外部環境與全球影響的改變,以及利害相關者兩部分。外部環境包括科技及通訊的變革、市場的變革、人口組成及開發的變革、價值的變革;利害相關者則包括員工、投資者、消費者、企業夥伴與供應商、非政府組織與媒體、政府、跨政府組織與法規壓力、社區與社會。

企業應順勢將外部環境的變遷以及來自利害相關者的引發源(triggers)作一評估,藉以研擬因應此一衝擊的經營策略與作業實務。首先可以從外部環境的CSR因子中鑑別潛在的引發源;接著從利害相關者的角色上確認潛在的引發源;最後將這些引發源加以評估,以了解其對企業經營模式的衝擊程度。透過這個模式從更廣泛的觀點去探究來自外部環境及利害相關者的引發源,進而鑑別與CSR相關的因素,制定現今及未來的經營策略。

步驟二:界定重要範疇(Scoping what matter)

經由上述所確認之重要引發源,針對每一引發源對企業所造成的風險及商機進行評估,了解其對企業潛在的衝擊程度,進而作為後續策略修正的依據。目前,運用於探究CSR因子的風險及商機,包括考量生態與環境、衛生與福利、人權與多樣性及社區議題於企業經營的重要性;追蹤相關議題的發展及影響;從不同利害相關者觀點考量CSR的發展及立場;以及了解標竿企業及競爭者的作法等。因此,步驟二主要目的在於如何透過這些引發源或事件,來鑑別企業經營環境變化所引發的風險或商機。其重要範疇的鑑別主要為下列四類,其實在每一項目之中皆存在著風險及商機。

1.生態與環境

透過使用潔淨技術達到節省能源(商機)

違反環保法令遭受罰款(風險)

2.衛生與福利

評估以健康為導向的產品及服務市場,其逐漸成長的情況(商機)

產品召回的成本(風險)

3.人權與多樣性

透過良好的人才培育,保持高生產效率的競爭優勢(商機)

因人權爭議導致聲譽受損及消費者流失(風險)

4.社區

配合投資當地社區的經濟發展,並雇用當地人才(商機)

企業經營模式與當地社區產生衝突,需耗用高額的維護成本(風險)

步驟三:建立企業個案(Making the business case)

建立企業個案乃是一具有社會責任企業的前瞻性作法,因其可將企業社會責任視為產品行銷的助力,提昇企業的品牌聲譽。此步驟主要目的為整合企業社會責任議題於經營規劃與決策程序之中,並於企業各部門中執行。因此,對各個不同的策略應考量其執行後的市場商機,並以行銷之市場、產品、價錢、促銷、程序、人及地點為基礎。就市場觀點而言,透過市場區隔的作法,針對不同消費族群、不同國家及區域,研擬適合的行銷手法。例如若產品銷售對象是歐洲區域,則可透過具備企業社會責任的生產者手法去行銷,創造企業的社會商機。在建立企業個案的步驟上,因各公司的屬性有所差異,因此透過個案的方式可讓企業更了解本身對CSR的立場及優劣處,作為後續研擬行動方案及資源整合的依據。

步驟四:做出行動承諾(Committing to action)

此階段的主要目的為成功的執行不同策略,並創造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基礎的價值。當企業建立其所欲執行的策略之後,必須針對不同行動內容做出承諾,並考量企業價值、文化、領導型態及自願性規範。因為,當公司在研擬因應策略之際,會以創造企業社會商機為前提,並以其對公司的重要性及價值作為決策的指引。因此,企業首先會探究執行的必需性,以及其是否符合企業的價值,進而做出符合企業價值的承諾方案。此外,對一具有責任的企業而言,成功的執行承諾內容往往取決於組織的領導願景,因唯有企業高階主管的全力支持,才可能徹底執行承諾行動。

步驟五:整合及蒐集資源(Integrating and gathering resources)

依據之前所研擬的各個策略,並透過組織及內部作業流程的整合,來調整現行組織的管理架構,以作為管理企業社會責任的依據。因為在創造企業社會商機的過程,需要結合環境及社會層面的企業責任,其牽涉議題甚為廣泛及複雜,因此必須衡量內部整合與實際可用資源的情形,方能成功的執行企業社會責任。

步驟六:利害關係者參與(Engaging stakeholders)

與利害關係者建立良好的溝通關係,可以協助企業解決企業社會責任的問題,提供不同的觀點,以降低可能產生的風險及危機。因此,首先必須建立利害關係者參與的最佳管道,評估其參與公司的適當層級與議題,接著嘗試去了解利害相關者的聲音,例如消費者申訴、員工滿意度調查、供應商的意見回饋、公司品牌的聲望調查等。經由上述對各種情形的了解,開始與利害關係者進行對話,傾聽其對公司的各種建議及不滿之處,讓企業發覺本身的潛在風險及商機。

步驟七:量測與報告(Measuring and reporting)

目前已經有許多企業透過環境、社會及永續性報告書來呈現企業的績效,但並非所有的企業皆採用如全球報告書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的格式進行績效的完整呈現。因此,建議企業於企業社會責任績效報告的呈現上,能先以企業所關注的議題,及能突顯公司於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的成果為優先考量,作為報告呈現的基礎。爾後,待建置完善之報告架構與資訊內容後,即可採納GRI的格式。

六、結論與建議

本文首先闡釋企業概念與企業社會責任的緣由,並分析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近年來在天下、遠見等雜誌,以及企業永續發展協會的推動下,企業社會責任的議題已漸為國內企業所重視。惟相較於國外跨國公司已將之融入企業的經營策略之中,國內企業基本上仍以被動因應為主。建議國內企業將之視為商機,並以本文所提供之創造企業社會商機的七個步驟為藍圖,將CSR融入企業的經營層面之中,以實際獲致因實施CSR所帶來的益處。

七、參考文獻

1.EC (2001), “Promoting a European framework fo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 Green Paper,” Employment and Social Affair, European Union.

2.The Economist (2004),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 two-face capitalism”, January 22, 2004.

3. Grayson D. and A. Hodges (2004), “Corporate social opportunity - seven steps to mak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work for your business”, Greenleaf, UK. 

4.胡憲倫 (2002) “企業永續發展第三根支柱-社會績效”,永續產業發展雙月刊,第1期,pp. 24-28,2002年2月號。

5.胡憲倫 (2003) “從全球永續性報告書的標竿比較看台灣企業的努力方向”,永續產業發展雙月刊,第8期,pp. 17-28, 20044月號。

6.胡憲倫 (2004) “永續資訊評論─國際CSR的最新發展趨勢與台灣CSR的發展願景”,永續產業發展雙月刊,第17期,pp. 90-91,2004年10月號。

7.胡憲倫 (2005) “永續書房─「第五項修練」系列中透露之企業永續發展的思維”,永續產業發展雙月刊,第20期,2005年4月號。

8.胡憲倫、許家偉(2005),「台灣企業社會責任現況調查及評等制度之建置」,永續產業發展雙月刊,第24期,pp. 24-31。

9.胡憲倫、許家偉(2005),「道德乎?策略乎?談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發展的關聯」,工業污染防治季刊,第95期,pp. 137-153。

10.胡憲倫、許家偉(2005),「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之國際標準規範」,永續產業發展雙月刊,第24期,pp. 14-23。

11.胡憲倫、鍾啟賢 (2003)“企業社會責任之規範與發展趨勢介紹”,環境工程會刊,13(5), 2003年9月號。

12.胡憲倫、鍾啟賢 (2004) “我國企業高階主管之企業社會責任認知研究調查-以「OECD跨國企業指導綱領」為準則”,2004當代管理趨勢:全球化、知識化、網絡化--第三屆跨領域管理學術與實務研討會,東海大學,2004年4月27日。

13.胡憲倫、鍾啟賢、許家偉 (2005) “台灣企業社會責任評等架構之研究”,2005年環境資源經濟、管理暨系統分析學術研討會,中央研究院,2005年10月23日。

14.網站:http://www.iso.org/iso/en/info/Conferences/SRConference/hom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