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刊簡介及月刊搜尋
最新一期(218期)
2016年(213-217期)
2015年(201-212期)
2014年(189-200期)
2013年(177-188期)
2012年(165-176期)
2011年(153-164期)
2010年(141-152期)
2009年(129-140期)
2008年(117-128期)
2007年(105-116期)
2006年(093-104期)
93期
94期
95期
96期
97期
98期
99期
100期
101期
102期
103期
104期
2005年(081-092期)
2004年(069-080期)
2003年(057-068期)
2002年(045-056期)
2001年(035-044期)
2000年(031-034期)
1999年(027-030期)
1998年(023-026期)
1997年(018-022期)
1996年(015-017期)
1995年(011-014期)
1994年(007-010期)
1993年(003-006期)
1992年(001-002期)

 


『環保資訊』月刊第104期

台灣的交通安全問題

台灣的交通安全問題

    

王秋森

今年十二月三日傍晚,一輛車齡高達十八年的遊覽車,從台南縣楠西鄉梅嶺開回高雄市,途中在山區路段上發生了重大車禍。遊覽車撞倒護欄後,翻落在二十公尺深的香蕉溪河床上。車上司機、見習司機、導遊與乘客合計有四十五人,當場死亡與送醫當日不治者有二十一人,輕重傷者二十四人。其中傷勢較重的一位乘客四天後不治,致使這次車禍死亡人數增至二十二人。

事故發生數日後,台南縣道安會邀請交通部道安會、公路總局、觀光局等十八個單位總計三十多人,前往車禍現場進行會勘後作出下列四項決議:(一)加強遊覽車和駕駛員管理,(二)針對風景區遊覽車做固定抽查,(三)加強改善山區危險路段,(四)目前梅嶺路段不適合大客車行駛,建議設置梅嶺旅遊中心,提供中巴接駁專車載運遊客。

針對這起遊覽車重大車禍,交通部長蔡堆強調將立即全面清查各地危險路段,於三個月內公布結果。公路總局官員則表示將全面檢討相關法規,根據車輛馬力分級規定遊覽車的車齡上限,並禁止國道客運與遊覽車使用再生胎,預計一個月內即會公告。至於目前國內遊覽車多為靠行車輛,發生事故時車主與業者常互推責任的問題,此次修法是否會納入考量則尚未透露。

長期以來,每次遊覽車和大客車發生重大車禍後,主管機關都會立即鄭重宣示將全面檢討相關法規,加強車輛與駕駛員管理,以及改善危險路段等。但每次重大車禍發生後不久,另一次重大車禍就再發生。如此一次接著一次,令人感到重大車禍在台灣似乎是無法避免的。其實遊覽車和大客車出事的肇因大家都很清楚,諸如路段坡度與彎度太大而司機未及時減速;車輛老舊欠修、煞車失靈或使用再生胎而安全檢查未落實;司機素質不良而主管單位監督不夠嚴格;司機過度疲勞而業者管理不善;車輛未在每個座位裝配安全帶等。由此觀之,台灣要檢討的並不只是相關法規,更重要的是為什麼法規無法落實。

遊覽車和大客車的重大車禍也曾發生於歐美日等先進國家,但其發生頻率則遠低於台灣。先進國家之所以能有優異傲人的交通安全績效,固然要歸功於其較為嚴格的交通法規,但更重要的是其主管單位有極高的執法能力,而業者亦有高度的配合意願。許多先進國家規定,司機必須持有特殊駕照才能在山區危險路段駕駛大型巴士,而且各級公路皆對大型客車設定嚴格的限速。此外,車輛的安全檢查、司機素質的要求、以及乘客搭乘量的限制等都有嚴格的標準。而大型客車的營運一旦有違規的情形,主管單位必會依違規情節的輕重對業者與駕駛員加以懲處。

整體而言,先進國家優異的交通安全績效實為其優質安全文化的一種表現。因此,為有效防止遊覽車和大客車重大車禍的不斷發生,台灣必須致力於安全文化的提升。一個社會的安全文化是指絕大多數的社會成員對日常生活與休閒活動的安全所共同持有的信念、目標、態度、和行為。在一個具有優質安全文化的社會,其交通主管單位的公務員、遊覽車業者、駕駛員、以及乘客都會對行車安全具有高度的關心,因此較易防止重大車禍的發生。

目前台灣社會的安全文化尚待提升,消費者尚無法將行車安全完全託付主管機關、遊覽車業者和駕駛員,因此必須採取自力救濟的方式以求確保旅途平安。消費者於租用遊覽車時應針對車輛安全檢查、駕駛員素質、責任保險,以及歷年來的違規與意外紀錄等行車安全相關項目進行了解,上路後應安排專人觀察駕駛員是否遵守限速及其它交通規則。透過消費者的嚴密監督,遊覽車業者與駕駛員的安全觀念與行為將能逐步提升。消費者在其自力救濟的過程中若發現主管單位有未盡職責之處亦應立即檢舉,藉以督促主管單位加強執法能力。消費者若能持續採取自力救濟方式來確保旅途平安,相信在短時間內即可大幅降低遊覽車重大車禍的發生頻率,同時提升台灣的安全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