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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資訊』月刊第125期

莫讓公共場所的門口成為吸菸區

莫讓公共場所的門口成為吸菸區

    

王秋森

八月中下旬與內人前往義大利北方及瑞士邊一帶做了十多天的自助旅遊。在盧加諾、弗羅倫斯、威尼斯、維洛納、米蘭等風景區及大小城市輕輕留下了一些足跡。但於欣賞湖濱景色、水都風光以及古蹟建物的同時,卻飽受了二手菸之害。無論走在人行道上或佇足市區廣場,前前後後都會有人吞雲吐霧;絕大多數的餐館都未設非吸菸區;最難忍受的是,清晨用餐時就被剝奪了享受無菸環境的機會。不禁感到,長期以來各國政府及民間團體推動的菸害防制工作其效果並未彰顯。

反觀台灣的情況也差不多,菸害防制法雖已於19979月正式上路,十一年來菸品總消耗量卻未見下降。更令人憂心的是,近年來青少年的吸菸率有逐年上升的趨勢。由於吸菸人口超過四百萬,約有八百萬人經常受到二手菸的侵害。菸品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已有明確的科學證據。吸菸者與二手菸的暴露者,其罹患慢性阻塞性肺病、缺血性心臟病、以及肺癌的風險均遠高於未暴露於菸草煙霧者。根據統計,台灣每年因吸菸相關疾病支付的全民健保醫療費用高達新台幣300億元,而社會的經濟損失則超過500億元。

在民間拒菸團體的努力與數十位熱心立的協助下,延宕多年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案2007615日通過,並將於2009111日生效。修正條文雖未完全符合民間拒菸團體的期望,但已讓台灣的菸害防制工作獲得向前邁進的機會。在新法上路前夕值得一提的是,修正案的施行仍面臨極大的挑戰。其中尤以有關吸菸場所的限制並不易執行;而且即使能執行,亦未必能提供不吸菸者一個完全無菸的環境。

列舉於菸害防制法修正案第十五條的禁菸所計有: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根據修正案第十六條的規定,可設吸菸區的場所包括: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設於上列場所的吸菸區應有明顯的標示,其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上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前述規定在執行上會遇到的困難是,在禁菸場所吞雲吐霧的人大多數是明知故犯,即使現場有人挺身出來勸阻,吸菸者往往不予理會。譬如醫院內常有訪客在樓梯間吸菸,護士前往勸阻時,吸菸者反而惱羞成怒,對護士橫加恐嚇。主管機關固然可定期派員檢查,但受限於人力,其效果並不可期。

新法在執行上的另一困難是,絕大多數的禁菸場所明訂為室內。因其室外並不禁菸,門口便成為吸菸者的天下,導致不吸菸者無論是經過門口,或是停留於門口附近的室內外,都無法避開二手菸。醫院與機場航廈門口經常有濃度極高的菸草煙霧便是禁菸場所的規定不夠詳盡的結果。新法雖對室外吸菸區的設置做了一些規範,但因吸菸區並不須以牆壁隔離,而且室外場所面積有限,二手菸甚易飄到禁菸區。

由於法律條文甚難寫得詳盡,而且執行上又受限於人力,前面指出的問題並不易解決。比較可行的措施是在禁菸場所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吸菸室,給吸菸者一個可以菸的地方,從而可更嚴格要求他們不要在門口吸菸。有些人或許認為這個做法會有鼓勵吸菸的作用,但這是兩害相權取其輕。與其讓不吸菸者在禁菸場所的門口飽受二手菸之害,不如以吸菸室換取一個無菸的門口。比較長遠的做法則是透過教育與宣導,促使吸菸者遵守禁菸場所的規定,並尊重不吸菸者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