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環保署於2006年12月14日發布的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四條之二,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係指事業廢棄物依使用原物料、製程及廢棄物成分特性之相關性選定分析項目,以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以下簡稱TCLP)直接判定或先經萃取處理再判定之萃出液,其成分濃度超過附表四之標準者。附表四計條列3類農藥污染物、23種有機性污染物及10類有毒重金屬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
上述附表所使用之「溶出標準」一詞其意義甚不明確。按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的認定目的在於針對毒性成分濃度超過特定值的事業廢棄物加以管制。因此,附表四所列各類毒性成分的濃度宜改稱為「管制濃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