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環保署於2006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的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之三,處理指下列行為:(一)中間處理,(二)最終處置,(三)再利用。
處理(treatment)與處置(disposal)這兩個專用名詞其實具有完全不同的涵義。處理係指透過改變廢棄物的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以降低其環境污染威脅的程序;焚化是常用的一種處理程序。處置則是將廢棄物封存,以防止其有害污染物釋入環境中的方法;掩埋是常用的一種處置方法。根據處理與處置的涵義,上述法規名稱宜修正為: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處置方法及設施標準;而其第二條之三亦宜加以修正,處理一詞不宜包含中間處理、最後處置及再利用三種本質完全不同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