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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資訊』月刊第152期

我國公私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    及立法管制工作

室內空氣品質

    

丁培修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技正

一、背景

現代人每天約有九成以上的時間處在室內環境,室內空氣品質的好壞將直接影響人體健康、工作效率及生活品質。隨著生活水準的提升,國人對室內環境的空氣品質已越來越加重視。

室內環境一般泛指住家、辦公室、公共場所(如電影院、餐廳、百貨公司)、交通工具(如車輛、飛機)等室內空間。室內或室外環境如果存在連續或間歇性排放的不同空氣污染源,再加上通風不良條件下使污染物在密閉空間累積,則長久暴露該環境將對人體造成危害。

台灣的氣候屬於亞熱帶海島型,年平均相對濕度達80%以上,因此室內外環境容易形成滋生生物性污染物的溫床,導致氣喘及過敏性鼻炎等過敏性疾病的發生。另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統計指出,國內新建築物約僅佔總建築物3%,其餘舊有建築物高達97%。建築物使用年限的增長,以及國人生活習慣與使用維護的不當,極易產生許多潛在的室內環境及健康危害問題。

二、自主管理制度

隨著國人對室內環境品質意識的抬頭,同時鑒於歐盟及美國等先進國家早已重視室內空氣品質與健康風險議題,我國近年來亦開始正視此一議題。行政院消費者委員會於2005年8月即指定環保署為室內空氣品質的主管機關,整合協調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推動。

室內空氣品質的改善,涉及室內通風換氣、室內裝修材料、建築規劃設計以及人為使用維護等各方面。為提供各主管機關及國人判定室內環境空氣品質好壞的參考依據,便於進行室內空氣品質改善,環保署經參考國外管制標準及指引規範,於2005年12月30日公告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如附表);針對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甲醛(HCHO)、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細菌(Bacteria)、真菌(Fungi)、粒徑小於10微米之懸浮微粒(PM10) 、粒徑小於2.5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臭氧(O3)及溫度共10項訂定建議值;並根據民眾使用空間的需求區分2類場所:第1類係對室內空氣品質有特別需求的場所,採用較嚴格建議值,第2類為一般大眾聚集的公共場所及辦公大樓。

綜觀各國的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作法,多採取自主管理方式維護公眾時常進出的公共場所。環保署經參考國外作法,於2006年協同各部會擬定為期3年的「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推動方案」。該方案主要工作為:第1年建置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能力,第2年推動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制度,第3年推動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標章制度。經各部會依分工事項積極執行,已完成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立法建置、提升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專業能力、輔導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改善及推動空氣品質標章分級等工作。

另環保署自2006年起,逐年針對國內人潮聚集的大型公共場所進行室內空氣品質調查。共檢測226處公共場所空氣品質,依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的適用對象分類,將醫療院所與文教機構歸類為第1類公共場所,營業商場、展覽場、大眾運輸系統及辦公大樓場所為第2類公共場所。歷年調查結果顯示,第1類公共場所CO2COO3Bacteria不合格率較第2類公共場所高,其CO2濃度偏高的主因係人員密度及通風效能不佳,而O3PM10Bacteria主要來自室外環境。檢測場所的數目雖不多,但仍可窺見國內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分布趨勢,其中第1類公共場所空氣品質尚有待優先加強改善。

三、立法管制

國際上以韓國為第一個立有專法管制室內空氣品質的國家。韓國因地處東北亞,冬季平均氣溫多在攝氏零度以下。民眾為避寒均待在有暖氣的室內環境,因此於1996年優先針對地下商場室內空氣品質進行管理。後因病態大樓症候群嚴重,乃於2004年制定發布「公共場所室內空氣管制法」,擴大管制17種大眾常聚集的公共場所。

目前我國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的相關法規,涉及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室內裝修與使用材料商品規範等,散見於各部會主管法令,未有系統性專法進行管制,且尚有管理不足之處。為有效管理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身體健康,環保署已擬具「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採柔性管理角度。立法主要重點包括:(一)明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分工;(二)逐批公告特定場所為「公告場所」;(三)公告場所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四)公告場所應定期實施檢測,公眾聚集量大或對空氣品質有特殊需求之公共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其監測結果並應即時公布;(五)公告場所應設置專責管理人員;(六)公告場所第一次未符合標準者暫不處罰,給予限期改善;(七)立法後給予一年緩衝期。該法草案已於2009年10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已移請立法院進行審查,目前尚在一讀審查階段。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於2010年12月15日,依據60位以上各國科學家的研究結果,首度針對室內化學性污染物發布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指引。其內容指出,室內空氣污染物主要來自建築物、建材、室內設備及人類活動(如燃煤烹飪、取暖產生的廢氣)。全球性室內常見的化學污染物計有9種,包括苯、一氧化碳、甲醛、萘、二氧化氮、多環芳香烴、氡、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等。過量吸入這些化學污染物將導致多種疾病並威脅生命。其中居第一位的苯,廣泛應用於建築材料及油漆中,對人類健康危害最大。該份指引提供的室內化學性污染物健康風險資訊,將可作為國內後續立法管制的重要參考。

四、結語

世界衛生組織在此時發布前述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指引,更提醒我們不能忽視攸關自身健康的室內空氣品質議題。期盼立法工作能儘早完成,以作為全面推動相關管制措施的明確基礎。

對個人的日常生活而言,可應用於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的方法相當多。下列五項簡便的作法可供參考:(一)保持室內環境清潔,定期清洗地面,有助於減少塵螨及其他引致過敏的源頭;(二) 保持室內空氣乾爽,清除真菌易滋生的水源或潮濕處,防止屋內外有滲漏現象,廚房及浴室進行抽氣以排除溼氣,維持室內相對濕度在60%以下。(三)保持室內空氣流通,每天開窗換氣不少於兩次,每次不少於15分鐘。(四)處理發霉等受污染的家具,使用稀釋漂白水清洗受污染的表面,必要時予以拆除或丟棄。()定期檢查及保養空調系統。

、參考

1. 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05

2.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推動方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06。

3. 丁培修、許平和,考察韓國及日本室內空氣品質管制策略及執行現況出國報告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06。

4. 推動公共場所自主管理制度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相關子法訂定,2008。

5.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相關子法建置與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及分級標章制度推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09。

6.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09。

7.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資訊網(http://aqp.epa.gov.tw/iaq/),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First WHO indoor air quality guidelines on indoor chemicals now released, Copenhagen, 15 December 2010.

 

附表   室內氣品質建議值

一、為改善及維護室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訂定本建議值。

二、本建議值除勞工作業場所依室內氣污染物濃度標準外,其他室內場所空氣污染物及濃度如下:

項目

建議值

單位

二氧化碳(CO2)

8小時值

1

600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的一)

2

1000

一氧化碳(CO)

8小時值

1

2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的一)

2

9

甲醛 (HCHO)

1小時值

 

0.1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的一)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1小時值

 

3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的一)

細菌(Bacteria)

最高值

1

500

CFU/m3(菌落數/立方公尺)

2

1000

真菌(Fungi)

最高值

 

1000

CFU/m3 (菌落數/立方公尺)

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µm)的懸浮微粒(PM10)

24小時值

1

60

µg/m3 (微克/立方公尺)

2

150

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µm)的懸浮微粒(PM2.5)

24小時值

 

100

µg/m3 (微克/立方公尺)

臭氧(O3)

8小時值

1

0.03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的一)

2

0.05

溫度(Temperature)

1小時值

1

1518

℃(攝氏)

三、本建議值的各項意義如下:

(一) 1小時值:指 1小時內各測值的算術平均或 1小時累計採樣的測值。

(二) 8小時值:指 8小時內各測值的算術平均或 8小時累計採樣的測值。

(三) 24小時值:指 24小時內各測值的算術平均或 24小時累計採樣的測值。

(四) 最高值:依檢測方法所規範採樣方法的採樣分析值。

四、本建議值所稱第1類及第2類適用場所如下:

(一) 第1類:指對室內空氣品質有特別需求場所,包括學校及教育場所、兒童遊樂場所、醫療場所、老人或殘障照護場所等。

(二) 第2類:指一般大眾聚集的公共場所及辦公大樓,包括營業商場、交易市場、展覽場所、辦公大樓、地下街、大眾運輸工具及車站等室內場所。

五、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府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得另訂較嚴格的標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