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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資訊』月刊第161期

從毒起雲劑事件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從毒起雲劑事件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王秋森

今年三月,服務於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的楊明玉技正,在執行「行政院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專案」時,對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產製的保健食品DDS-1 六淨元益生菌進行檢測。儀器分析結果顯示此項產品並未違法摻雜減肥西藥,但卻出現一不明成分。透過分析結果的詳細對,楊技正推定不明成分為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phthalate,簡稱DEHP﹞。楊技正進一步分析此項產品的內部包膜及其他益生菌產品,確認其均不含此異常成分後,推論此成分含於DDS-1 六淨元益生菌產品中。

DEHP是塑化劑的一種,主要用為塑膠產品的添加劑,以提高塑膠的柔軟度。由於它是一種內分泌干擾物質(環境荷爾蒙),對動物具有致癌性及生殖毒性,於1999年經環保署公告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於今年720日被改列為第一、二類)。在發現DDS-1六淨元益生菌產品含有DEHP後,食品藥物管理局、地方衛生單位與檢調單位合力進行追查,發現其來源是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購自昱伸香料有限公司的起雲劑。

起雲劑是廣泛用於運動飲料、果汁飲料、茶飲料、果醬、果漿、果凍、檸檬果汁粉末及乳酸菌粉等食品的添加物,能促進液體乳化,使之呈雲霧狀。其主要原料通常是阿拉伯膠、乳化劑、及棕櫚油等。昱伸香料有限公司為了降低成本,並使起雲劑的乳化效果保持較久,竟以DEHP取代棕櫚油。今年五月下旬,衛生單位在針對起雲劑進行全面清查抽驗的過程中,檢出另一家廠商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產製的起雲劑含有另一種具有毒性的塑化劑,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isononyl phthalate,簡稱 DINP環保署先前並未將它列為毒性化學物質,於今年720日才公告它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昱伸及賓漢這兩家公司產製的毒起雲劑經由下游廠商的使用,導致在國內外銷售的不少飲料食品受到塑化劑的污染。從今年五月下旬至六月中旬,衛生及檢調單位在全國各地進行追查,在受稽查的49,652商家中,被要求產品下架的商家數計有4,076 家,下架的產品數高達29,337項次。而據檢調單位之調查,昱伸及賓漢使用塑化劑為原料產製起雲劑的配方已沿用多年。無疑地,毒起雲劑已對不少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相當程度的傷害。

回顧此次毒起雲劑事件,我們應該慶幸食品藥物管理局裡有一位楊明玉技正。她能在檢驗項目之外查出摻入食品的塑化劑。若沒有她深究真相的精神與執著,全國各地賣場的架上到今天仍會擺著許多受到塑化劑污染的飲料食品。另一方面,我們必須檢討何以職掌毒性化學物質源頭管理的環保署,未能在楊技正發現問題之前,查出與毒起雲劑相關的塑化劑違法運作廠商。

環保署於1999年即已公告DEHP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之規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前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此係於20071217 發布之條文。今年61日修正為: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於次月十日前申報前月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中所列必須填報之項目甚多,其中包括運作行為及運作重量;運作行為涵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廢棄、及其他,而在其他項下再細分為;購買、撥入、撥出、轉入、轉出及其他﹞;每一種運作行為均須填報運作重量(重量單位分為公噸、公斤、公克);另外必須填報每月結餘量及毒性化學物質來源或去向之公司或廠場名稱以及其物質之許可證字號/登記號碼/ 核可號碼(第四類填寫核備文號或地址)。

依照一般作業程序,主管機關於接到運作人申報資料後應即進行書面審查。對於申報資料起碼應該核對下列兩點:(1) 毒性化學物質因各項運作而增加與減少之重量結算後是否與結餘量相符?(2) 申報之毒性化學物質購買重量與來源之公司或廠場所填報之販賣重量是否相符?申報之毒性化學物質販賣重量與去向之公司或廠場所填報之購買重量是否相符?這些資料係由運作人上網申報,其核對作業可予以電腦化,並不需要太多人力。根據環保署毒管處於今年624日發布的新聞,此次毒起雲劑事件,是廠商蓄意隱匿不報塑化劑DEHP之去向。但毒管處若曾對此廠商的申報資料進行上述兩點之核對,應不難查出其資料有造假之嫌。譬如,其毒性化學物質增加與減少之重量結算後與結餘量可能不符,或販賣資料造假以致販賣重量與去向之公司或廠場所填報之購買重量不符,或多報結餘量以致結餘量逐年增加。除了針對申報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現場稽查亦是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基於人力需求的考量,現場稽查可先鎖定運作量較大(譬如年運作量超過50公噸)的公司以及業務上與飲料、食品、及藥品廠商有往來的公司。令人遺憾的是,毒管處顯然未切實執行上述兩項管理工作,以致失去早日發現毒起雲劑的機會。

此外,塑化劑DINP先前未被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亦是延誤發現毒起雲記的原因之一。根據供應DINP給賓漢的興隆貿易公司人員向檢調單位的陳述,他們曾告知賓漢負責人,DINP是對人體有害的工業原料;在裝DINP的桶子上都貼有警告標誌,並載明應注意事項。由此可以推論, DINP已被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則興隆應會申報其販賣給賓漢的重量,而毒管處在審查其申報資料時亦將有機會發現,賓漢是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但卻未依規定申報。

起雲劑事件爆發後,環保署已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略做修正。但是法規的效力在於執行,期待環保單位今後能落實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切實執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申報資料的書面審查與現場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