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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資訊』月刊第186期

環保工安記事

環保工安記事

    

編輯部

 

  1. 莊姓模板工人於201371日在嘉義縣大埔鄉和平村一處野溪山壁進行攔砂壩構工,山壁突然崩落一片大型岩層石塊,砸中莊某頭部,送醫急救不治。

該工程是由嘉義林管處所辦理之治山防洪工程,於和平村第83林班地一處山壁施作攔砂壩及邊坡駁坎,莊姓工人受雇前往綑綁鋼筋及架設模板。莊某當日早上10點多在施工時,其上方山壁2公尺處,一片重上百公斤的岩層石塊突從山壁崩落,砸中莊姓工人頭部,莊某雖有配戴工地帽,頭部仍受重創,急救不治。

  1. 環保署為提高營建業主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的經濟誘因,以改善空氣品質,於201375日公告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收費費率,將於201411日生效實施。本次修正主要係新增疏濬工程之空污費費率,以反映其污染之外部成本,落實污染者付費及公平正義原則。

環保署表示,營建工程空污費依法是由地方政府徵收,近5年每年徵收金額約12億元。本次主要是修正疏濬工程之費率及費基,由現行以工程合約經費為費基,修正為以運出工地的土石體積(鬆方)為費基,以反映污染的社會成本;對於採用效率較佳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則可報經主管機關同意,適用較低的費率。由於中、南部地區目前仍屬於懸浮微粒(PM10)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區域(即三級防制區),常有民眾反映河川疏濬過程之逸散粒狀物影響生活環境品質。而現行疏濬工程的空污費費率偏低,使得部分地方政府所徵收的空污費不敷污染管制所需,因此環保署乃修正該費率,希望藉由提高經濟誘因,促使營建業主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減少粒狀物排放。

  1. 行政院環保署督查總隊於2013710日表示,經濟部工業局開發之彰濱工業區線西西3區部分土地售予台電公司並利用台中火力發電廠之煤灰進行填海造地,未符合廢棄物再利用程序規定,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裁罰,並命台電公司立即停止以煤灰作為材料之築堤工程。

彰濱工業區開發計畫線西西3區部分土地新增工程填地料源變更案,前經環保署於201010月審查通過在案。依據經濟部再利用規定,煤灰可作為工程填地料源,另依該環評報告內容,台電公司可於彰濱工業區線西西3區部分土地,以台中火力發電廠之煤灰進行填海造地工作,未來作為倉儲、工廠及防風林帶等使用,惟仍須符合煤灰再利用相關程序及規定。環保署發現台電公司尚未取得臺中市政府再利用檢核登記前,即已先行進場以煤灰作為建築隔堤之材料並拋堆煤灰包,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已依法裁處,並命其立即停止以煤灰作為材料之築堤工程及拋堆煤灰包作業。此外,有關民眾質疑煤灰中夾雜有害爐渣一事,環保署也已於該區域內採樣化驗,經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試驗結果,並非有害爐渣,該煤灰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予以判定。

  1. 台電委外包商工人范綱修、楊修嘉於2013715日在橫山鄉南昌村野溪邊搶修電纜時觸電,范綱修因倒地時臉朝下淹沒在水中,送醫急救不治。

檢警相驗時,發現范綱修的右前臂有成片灼傷痕跡、左手肘和右腳掌有圓孔狀破皮,但因無法確認死因,已安排解剖複驗。據警方調查,有22年台電外包維修電纜經驗的范綱修於15日中午和楊姓同事到橫山鄉南昌村鄉道竹35線旁一處野溪河床維修被颱風吹倒的電桿,並整理被吹亂的電線,於處理電線時突然觸電。被電暈的楊修嘉於清醒後立即打電話求救,講電話時回頭發現范綱修臉朝下倒在水裡,急救送醫不治。台電人員表示,搶修電纜的斷電、復電都有嚴格的標準作業程序,詳細事故原因仍待進一步調查。

  1. 為加強掌握我國特定地面水體之底泥品質及污染潛勢資訊,環保署於2013715日公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未來各地面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了應辦理底泥品質檢測工作之外,檢測結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布底泥品質狀況。該辦法將自201411日生效。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第5項規定,河川、灌溉渠道、湖泊、水庫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地面水體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測底泥品質狀況,與底泥品質指標比對評估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布底泥品質狀況。環保署為落實上述規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授權訂定該作業辦法,俾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所依循。作業辦法明訂至少每5年應定期檢測所轄水體之底泥品質一次,並於每年331日前完成前一年度之檢測資料申報。環保署表示,為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水體管理之責任,特別於該備查作業辦法中規範底泥品質系統性調查及資料庫定期申報之作業方式,以利後續之資訊公開,並使各級主管機關可充分掌握我國特定地面水體之底泥品質及污染潛勢資訊,強化水域環境維護工作。

  1. 2013716日上午9時許,於新北市林口區太平嶺一處廠房屋頂翻修作業發生1名工人墜落致死意外。

新北市勞檢處初步調查發現,正健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所屬廠房屋頂之採光罩因遭颱風破壞,該公司為更換採光罩,乃以自用的移動式起重機加掛吊籃搭載3名勞工從事屋頂修繕作業。其中1名黃姓勞工疑因屋頂未設置踏板或其下方未張掛安全網,加上作業時未佩戴安全帽,亦未使用安全帶等防墜設備,以致踏穿屋頂墜落地面(高度約12公尺)當場死亡。勞檢處表示,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相關規定,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鐵皮板或塑膠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踏穿墜落,雇主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或於屋頂下方裝設安全護網,並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等防墜設備。針對雇主未做好安全設備導致勞工墜落死亡,涉嫌構成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所定之刑事責任,已移送地檢署參辦。

  1. 桃園縣平鎮市新光合纖中壢廠於2013719日傍晚發生工安意外,清淤工人魏乾寶、鄒永全於清理廠區乙二醇污泥回收槽時,疑吸進大量沼氣中毒昏迷在槽體內,送醫不治。

勞委會北區勞檢所於19日當晚派員到場察看,發現2名工人清槽時僅掛戴簡易口罩,未穿著連身式橡膠材質防護衣,並直接進入槽體清除污泥,才會釀成中毒意外。一般化學槽體內的有毒氣體,很可能經由皮膚吸收而導致中毒。依作業規定,勞工須穿著適當防護衣、戴妥護目鏡,且嚴禁直接入槽作業,須使用專門軟管排除淤泥,搭配清水清洗,待淤泥清除得差不多時才能配戴安全繩索進入槽體,且現場需通風,儲槽入口並須有人戒護,萬一發生意外才能緊急求救

  1. 台灣中油公司在苗栗縣銅鑼鄉進行的管線埋設工程於2013727日發生工安意外。死者陳姓工人被重達百餘公斤的管鉗重擊,因頭顱破裂當場死亡。

台灣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於27日當天在苗栗縣銅鑼鄉朝陽村進行天然氣管線埋設工程,當怪手抽換鑽管時,緊繃的大管鉗突然鬆脫,導致鋼纜彈開。陳姓工人疑被管鉗重擊,造成頭部骨折、顱內出血而休克死亡。警方表示,依作業程序,抽換鑽管時鑽管應呈靜止狀態,當時卻突然旋轉,造成管鉗彈起而重擊陳姓工人。根據調查,意外現場的吳姓領班負責無線電通報聯絡,換管時必須由他通報工人暫停推管,當時卻未通報,造成換管時仍持續推管而發生工安意外。吳姓領班坦承疏失,換管時他因有補輪胎業者要求他簽字而暫時離開現場,因而未能及時以無線電通報工人暫停推管。檢方將待勞委會中區勞檢所之調查報告完成後,追究吳某業務過失致死刑責

  1. 中油高雄煉油廠第二低硫燃油工場於2013730日傍晚進行開爐作業時,突然洩漏大量硫化氫,共有3名工作人員因迴避不及而吸入硫化氫,其中李姓工場長及陳姓員工因吸入高濃度毒氣而陷入昏迷。硫化氫進入人體後會與血紅素結合而導致窒息,是一種致死率高的毒氣。

高市勞檢處勘驗後初判是李姓工場長與儀器人員因V-2001 (循環氣胺洗塔控制室)液位指示與現場不一致,必須進行比對校正工作,另有3位員工同時在附近D-2008 (貧胺液緩衝罐)工作,由於液位計密封墊圈突然洩漏,造成李姓工場長與2名員工因未戴適當防護具而吸入硫化氫中毒。造成三人中毒的硫化氫,是在石油煉製過程中之原油脫硫加氫程序所產生,生成的硫化氫會混合在石油原料中。3名工作人員是因為噴出的石油原料含有約1 %的硫化氫,相當於10,000 ppm,而硫化氫的容許暴露限值是10 ppm,吸入有致命危險。由於事故肇因於勞工未戴防護具,勞檢處已勒令停工,經審查合格後始可復工。此外,煉油廠發生重大工安意外,卻未在第一時間通報警消單位,高市楠梓警分局已主動介入調查,若有危害公共安全疑慮,將依公共危險罪嫌究辦

  1. 環保署為強化飲用水水質管理,提升飲用水品質,於2013731日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增列管制鹵乙酸類、7項揮發性有機物、鋁等9項,並加嚴修訂戴奧辛管制標準。

環保署近年來持續評估飲用水中尚未列管物質之可能危害風險,經廣泛蒐集世界衛生組織及各先進國家之飲用水水質標準及相關規定,並綜合評估國內現況、處理技術、檢驗方法及可行性後,基於風險預防之精神與原則,擬增列9項及修訂1項物質之管制規定。各項增列要點如下:()增列消毒副產物鹵乙酸類管制標準為0.080毫克/公升,自201471日施行;又考量各淨水場淨水程序中消毒參數最佳化調整,爰自201571日起管制標準為0.060毫克/公升。()增訂7項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標準,增列二氯甲烷管制標準為0.005毫克/公升、鄰-二氯苯管制標準為0.6毫克/公升、甲苯管制標準為1毫克/公升、二甲苯管制標準為10毫克/公升、順-1,2-二氯乙烯管制標準為0.07毫克/公升、反-1,2-二氯乙烯管制標準為0.1毫克/公升及四氯乙烯管制標準為0.005毫克/公升,均自201471日施行。()增列影響適飲性及感觀物質「鋁」管制標準為0.2毫克/公升,因考量部分自來水事業為符合清水鋁含量0.2毫克/公升,尚需完成軟、硬體之措施及設施,爰自201571日施行。另為因應供水需求及我國特殊氣候水文環境,颱風天災期間致水源濁度超過200 NTU時,鋁標準不適用。()修訂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戴奧辛之管制標準,由現行管制標準12皮克-世界衛生組織-總毒性當量/公升加嚴管制為3皮克-世界衛生組織-總毒性當量/公升,自201471日施行。

  1. 為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安寧,環保署於201385日公告修正《噪音管制標準》,主要增修內容為加嚴噪音管制區內工程、場所及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值,並增訂風力發電機組噪音管制標準及相關稽查量測與作業規定。

環保署指出,近年來噪音陳情案件居各類公害陳情件數之首,但其中約有9成以上案件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或無法量測,實際稽查處分率僅約8%,顯示噪音管制標準與民眾感受有落差。此外,噪音重複陳情案件近年來亦迅速成長,顯示仍有噪音源經過噪音檢測或限期改善複查後,雖符合標準,但實質上仍影響民眾生活安寧。針對上述原因,環保署認為有必要針對時段區分、評定方式及噪音管制標準值檢討修正。本次噪音管制標準之主要修正重點如下:針對各噪音源大幅度加嚴噪音管制標準值3分貝,促使業者進行污染源改善,減少噪音對民眾之干擾。此外,為處理風力發電機組噪音以工廠噪音管制標準進行管制,造成量測地點妥適性的爭議,新增以增量方式管制風力發電機組的全頻噪音,並增列風力發電機組專屬的噪音管制標準,及調整各噪音管制區時段區分方式,以解決民眾常反應噪音擾寧的問題。環保署表示,藉由本次修正噪音管制標準,預計將可提高稽查處分不合格率15%以上,並將減少多次陳情案件的發生,提升生活環境品質。

  1. 行政院環保署於201385日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新增平板電腦、外接硬碟、冷陰極燈、感應式螢光燈及其他含汞燈等含汞照明光源為回收項目,自201431日起生效。

環保署表示,為順應國際加強含汞物質管理及回收的趨勢,同時因應資訊產品推陳出新以解決責任業者所製造或輸入的商品認定問題,乃決定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目前公告應回收的責任物計有容器、汽機車、輪胎、鉛蓄電池、電子電器(含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及電風扇)、資訊物品(含可攜式電腦、機殼、主機板、顯示器、硬式磁碟機、印表機、電源器及鍵盤)、乾電池及照明光源等。環保署呼籲,上述責任物的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起2個月內,依其責任物項目,分別向該署申請登記,並在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15日內,向該署申報前2個月的營業量或進口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1.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遠雄建設建案工地於201385日發生1名工人墜落意外。

勞檢處初步發現,遠雄營造()公司之下包商所僱鄭姓勞工於工地1樓等待施工電梯時,因鄰近之電梯井未依規定設置護欄,僅以黃色帆布作為遮蔽物阻絕他人誤入,以致鄭員於等待電梯時,疑似因倚靠帆布而墜落至地下7樓機坑(墜落高度約30公尺),緊急送醫不治。依據相關規定,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同時該護欄應具有承受75公斤而無明顯變形之強度。勞檢處已要求立即停工配合調查,在缺失改善計畫未送核備前不得復工;至於包商未於電梯井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以致勞工發生職災死亡,如調查屬實,將移送地檢署偵辦。

  1. 由國揚建設施工之高雄市苓雅區新田路國硯高樓建案,於2013815日上午9時許發生工人墜樓意外。劉姓鷹架工人於41樓屋突層外牆施工架上進行拆架作業時,因重心不穩墜落至3樓中庭樓板處,當場死亡。案發後大樓暫停施工,待進一步調查是否有工安疏失。

  1. 2013819日下午1時許,新北市樹林區俊興路一處廠房屋頂翻修作業發生人員墜落意外。

新北市勞檢處初步調查發現,廠房屋主因屋頂老舊漏水,遂委託精搌工程有限公司進行屋頂石綿瓦更換作業。事發當時精搌公司陳姓負責人帶領2位勞工於屋頂上作業,過程中因未於屋頂上設置踏板或於下方張掛安全網等防墜設施,致陳姓負責人於作業時踏穿石綿瓦屋頂墜落地面(高度約6公尺),緊急送醫不治。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雇主使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石綿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踏穿墜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或於下方裝設安全護網。雖然罹災者非受僱勞工,但新北市勞檢處鑑於現場作業有2名勞工參與,為避免災害擴大,已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作業配合後續調查。

  1. 為因應《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於20137月之修正實施,環保署於2013826日預告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辦法中新增「疏濬工程」類別,並明定第一級疏濬工程的施工規模,以及修正營建工程施工機具使用油品的成分限值,希望能改善空氣品質,以保障國人健康。另外,環保署亦配合《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原法規名稱為《車用汽柴油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的修正發布,一併修正該辦法中有關營建工程施工機具使用油品的成分限值規定,希望同時藉由經濟誘因及源頭管制方式,使污染減量,以改善空氣品質。

  1. 苗栗縣苑裡鎮海岸里一間新建透天厝於201393日發生工安意外,30歲邵姓水電工人疑在鑿打磚牆裝配水電管線時,被倒下的磚牆壓傷,緊急送醫不治。

警方調查,3日當天該工地正在進行砌牆工程,傍晚5時許邵男在進行水電配管時鑿打磚牆,疑因新砌的磚牆尚未穩固,加上強勁海風吹打,整片數噸重的磚牆瞬間倒下,邵男頭、胸部受到重壓,耳口鼻出血。苑裡消防分隊趕抵時,邵男已失去意識,送醫急救不治。

  1. 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一段污水下水道工程於201394日傍晚發生坍塌意外,造成工人陳世鴻遭埋。救難人員救援時,現場2度坍塌,陳某完全被土石掩埋;2.5小時後救出時已氣絕身亡。

目擊者描述,4日當天包商正在進行污水下水道接管工程,必須挖掘22.5米深的坑溝埋管後再回填;當天傍晚接近完工,準備進行坑溝回填時,陳姓工人下到坑溝裡做最後確認,坑溝突然坍塌,陳某被掩埋在溝裡。救難人員趕抵後有一名消防隊員與兩名工人下到坑溝救援,但由於保護用的鋼板並未被放回坑溝,現場再度坍塌,使得陳某完全被土石掩埋。縣府下水道科人員初步判斷,認為人為疏失應為主因。此工程於接近完工進行最後回填的階段,但陳姓工人卻在無鋼板防護的情況下進入下水道檢查,已違反勞安規定;將與勞工處討論並追究相關責任。

  1. 環保署於201395日預告《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公告修正草案,參考巴塞爾公約對混合五金廢料之認定方式,將原附表2混合五金廢料中含鈹、銻、碲、鉈金屬廢料、發光二極體晶圓廢料及粉屑等項目移至附表1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餘12項回歸一般事業廢棄物管制,俾與國際有害事業廢棄物管制方式接軌。

環保署此次並明定〈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排除認定申請書〉及切結聲明,使事業可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排除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並增列「混合五金廢料處理後之殘餘物」為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之管制對象,以妥適管理廢棄物。

  1. 國中甫畢業的朱姓少年於2013911日至台中女中學生宿舍新建大樓工地打工,於12日不慎從5樓高的鷹架墜地身亡。警方發現,死者年僅15歲屬童工,將依《勞動基準法》究辦包商及媒介少年工作的派遣公司。

意外發生在12日上午9時許,事發時工地主任聽到聲響,始發現朱姓少年墜落地面,但因頭部重創,送醫急救不治。警方勘驗現場,有目擊者看到少年從約15公尺高的5樓鷹架墜落,未戴安全帽亦未繫安全帶,少年除頭部重創,身體並無其他外傷,初步排除他殺。陳姓包商表示,朱姓少年負責清除工地現場各樓層廢棄物,並非負責鷹架拆除工作。工地主任表示,11日當天人力派遣公司派來4人打工,當時並未告知少年未滿16歲。據中區勞檢所營建業課調查,發現該工地鷹架工作平台寬度不足,已勒令停工。若在鷹架上工作,未戴安全帽及未繫安全帶,僱主涉嫌違反《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由於僱主稱少年只負責內部清潔,勞檢所還需進一步調查確認。中市勞工局勞動基準科則表示,僱用未滿16歲童工從事危險性質工作,將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以下罰金。警方已傳訊人力派遣公司人員到案,依違反《勞基法》罪嫌究辦。

  1. 國防部博愛營區忠愛大樓地下室於2013912日晚間進行空調冷媒充填作業時起火爆炸,總共6人送醫。其中空調維修商康克公司的林姓受雇維修人員及負責監工的上士班長傷重不治,另有3名傷者送加護病房治療,另一名士兵傷勢較輕。

消防單位初判此案可能是冷氣壓縮機爆炸而引發的工安意外,推測有可能是因冷媒填充作業不慎而引發壓縮機爆炸。後續將配合勞委會勞檢所及消防火警鑑識單位深入調查。

  1. 環保署為務實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提升相關申請審查作業效能,於2013912日公告修正《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環保署說明,本次除將名稱修正為《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外,其餘修正重點如下:()專船運送且輸出至OECD國家、或輸出與我國簽署雙邊協定之國家,不受原首次輸出300公噸之限制;首次輸出後,應提出妥善處理報告,始得再次辦理輸出。()增訂切結書為廢棄物輸入、輸出申請之應備文件。()增訂檢附廢棄物檢測報告之除外規定。()修訂廢棄物輸入、輸出之許可文件期限,首次申請者為1年,再次申請者為3年。()修訂廢棄物專案申請程序及文件。

  1. 行政院環保署於2013912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本次修正重點主要包括開發行為位於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及以既有設施重新申請許可等2個議題。該認定標準係於19951018日發布,迄今已辦理10次修正。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目前經濟部公告96座水庫,水庫集水區範圍約占台灣面積36%,部分地方政府多次反應開發行為位於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限制地方發展,建議修正本標準。依據環境保護署所召開之專家會議結論─水庫集水區管理宜朝分類、分級、分區考慮,並參考臺北科技大學辦理之《開發行為位於水庫集水區之環評管理策略研擬》專案研究計畫成果及公聽研商會意見,決議將水庫集水區分為2級,第1級水庫集水區75個,第二級水庫集水區21個,並再針對工廠工業類別及因應離島特性,修正工廠位於第1級、第2級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針對土石採取碎解、洗選場開發行為對於水庫造成之影響程度,增訂位於攔河堰集水區,僅碎解、洗選來自河川之土石,在一定規模以下,設有廢(污)水處理設施,且放流口距離水庫蓄水範圍邊界一公里以上,並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但書規定。()因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廢棄物處理相關許可種類很多,針對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既有設施,重新申請相同或不同種類許可,增訂其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條件。()針對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開發行為,增訂其重新申請相同開發行為許可,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條件。()配合水庫集水區分級管理,增訂水庫集水區、第1級水庫集水區、第2級水庫集水區及攔河堰集水區定義。

  1. 楊梅市新農街擁強公司於2013913日發生工安意外,疑因外包廠商操作不當,將漂白水混入稀硫酸產生氯氣,造成氣體外洩,共計45人因噁心、昏迷症狀送醫,急救後均無生命危險。勞委會北區勞檢所認為擁強公司工安意外情況嚴重,勒令即日起停工。

警方調查發現,13日下午3點許,外包廠商環台公司送2噸漂白水到擁強公司,將原料經輸送帶打進儲存槽管線內,疑管內殘留有稀硫酸,以致產生氯氣,瞬間造成大量氣體外洩,氣體逸散約三、四十公尺遠,造成鄰近天樺、大倞兩家公司員工身體不適送醫。前後共有45名傷患因吸入過量氯氣,出現嘔吐、胸痛、喉嚨痛和呼吸困難等症狀,送醫急救後直到傍晚病患才陸續離院。環保局接獲通報後,已會同環保署毒災應變隊進行廠內外檢測、控制災情;因本案屬工安意外,已報請北區勞檢所調查。

  1. 苗栗縣苑裡鎮上館里得營砂石場於2013917日傍晚發生工安意外,陳姓勞工遭施工處重達1,000公斤鐵板壓死。

警方調查,陳姓勞工與其他幾名工人於17日傍晚在該工地進行擋土牆及泥土沉澱池工程,一名賴姓男子將1,000公斤重鐵板以挖土機吊到擋土牆上,由陳姓勞工與另2名工人以四腳木樁將鐵板固定。目擊者表示,當時因掛勾拿下約23分鐘後,鐵板便因支撐不住而倒下,陳姓勞工因而直接遭鐵板壓死。

  1. 行政院環保署於2013919日預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公告修正草案,增訂事業廢棄物貯存或設施變更時,應以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方式辦理。有害事業廢棄物因故無法於期限內處理,事業得檢具貯存計畫書送地方主管機關初審,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複審同意後,延長其貯存期限。此外,明定產源事業應與清除業者及處理業者共同簽訂三方書面契約,並負連帶責任。

環保署此次並修正了分類、處理、最終處置、再利用、資源化及無害化定義,並考量「中間處理」屬「處理」之一種,爰予整併。另考量掩埋場之安全,增訂活動斷層兩側60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安定掩埋場及衛生掩埋場;100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封閉掩埋場。

  1. 位在台北市建國南路二段的元利建設信義聯勤建案,於2013929日發生重大工安意外。建商在9樓平台進行鋼筋吊掛工程時,疑因吊掛超重鋼筋而造成平台斷裂墜落,一名站在平台上的工人反應不及隨之摔落,因頭顱破裂及全身多處骨折,送醫急救不治。

根據警方調查,死者陳姓工人當時正在9樓凸出的平台上指揮吊掛鋼筋,因平台斷裂而墜落意外身亡;地面3輛汽車半毀,並有住戶圍牆遭墜落鋼筋破壞,附近住民亦受到驚嚇。北市勞工局局長表示,初步調查是9樓吊裝平台因便宜行事,吊掛超重鋼筋而造成平台斷裂墜落,該工地已被勒令停工。此外,勞檢處亦發現吊料平台之固定鐵件未確實焊接,導致平台無法承受鋼筋重量,除勒令停工,也要求建商檢討,須經審查合格才能復工。建管處將依《建築法》處罰建商、營造商、建築師各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