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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資訊』月刊第191期

跨界空氣污染的問題與因應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可取代核電廠

    

王秋森

空氣中的污染物甚易隨風飄散,因此其對人體健康與環境的影響並不侷限於排放源的鄰近地區。空氣污染物的飄散距離主要決定於排放口離地面的高度;排放口離地面愈高,則污染物的飄散愈遠。美國中西部有不少燃煤火力發電廠利用一百多公尺高的煙囪將廢氣排入大氣中,藉以避免污染鄰近地區的空氣,但對距離較遠的下風處(美國東北部)卻造成嚴重的污染問題。空氣污染物的飄散距離亦會受排放時氣流型態與強度的影響;周邊風速愈大則污染物的飄散愈遠。譬如,從沙漠地帶地面揚起的沙塵在強風的推動下能被傳送到數千公里外。

有些污染物(如汞等重金屬)在飄散過程中並不會被破壞,有些污染物則會在大氣中發生化學反應而產生臭氧、PM2.5(氣動直徑等於或小於2.5 mm 的細微粒)、硫酸鹽、硝酸鹽等衍生性污染物。在歷時數天的飄散過程中,污染物會與空氣混合而被稀釋,其濃度因此隨飄散距離遞減。但若污染物在排放源的濃度夠高,則其對下風處空氣品質的影響仍不能忽視。

除了上面提到的空氣污染物,下列物質因化學性能非常穩定,排放後透過長距離傳輸而分布於全球大氣層,對環境造成極大的衝擊:(1) 曾被廣泛使用於冷凍系統但具有破壞臭氧層潛能的氟氯碳化物,(2) 化石燃料燃燒時產生的溫室氣體二氧化碳。此外,核電廠事故釋出的放射性物質亦往往會飄散至數千公里外的地域。

在一個國家境內排放至大氣中的污染物若隨風飄散到另一個國家,即造成跨界空氣污染 (transboundary air pollution)。歐洲各國幅員較小,跨界空氣污染問題容易發生,因此在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The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 的架構下,1979開始簽署長程跨界空氣污染公約 (Convention on Long-Range Transboundary Air Pollution)。這項於1983年生效的公約目前已獲歐洲各國、美國及加拿大等51個國家或單位簽署。其主旨在於逐步減少及防止空氣污染(包括跨界空氣污染),以保護人類環境免於受到空氣污染的危害。 透過科技合作及政策談判,各簽約國制定政策及策略,以執行減少空氣污染的措施。

東亞地區的跨界空氣污染問題亦已漸趨嚴重。近年來中國工業急速發展,燃煤用量及汽車數量激增,許多都會區的PM2.5濃度往往飆達數百mg/m3。譬如今(2014)年二月下旬,北京市的PM2.5濃度24小時平均值曾高達452 mg/m3,為世界衛生組織空氣品質指引限值(25 mg/m3)18倍。此外,每年春季中國北方及蒙古的沙漠地帶常發生沙塵暴,揚起的沙塵以及都會區的空氣污染物經由強風傳送到下風處,嚴重影響北韓、南韓、日本和台灣的空氣品質。針對日趨嚴重的東亞跨界空氣污染問題,日本、南韓與中國已於去(2013)年開始進行研商會議,期能透過科技合作來減少危害的程度。同為東亞跨界空氣污染受害國的台灣宜積極爭取參與這項研商會議,藉以提供我國空氣污染防治經驗。

台灣中南部地區的PM2.5濃度平時即已屢屢超過周邊空氣品質標準限值,因此當中國的空氣污染物隨風飄過來時,空氣品質便更加惡化。中南部各縣環保局及行政院環保署應正視跨界空氣污染的衝擊,採取有效的粒狀污染物管制措施來維護空氣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