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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資訊』月刊第208期

社區太陽能園

社區太陽能園

    

王秋森

近年來太陽光電板價格急遽下滑,光電設備安裝工程費用亦大幅降低,因此全球光電發電系統每年裝置容量逐年上升。國際能源機構光電發電系統規劃組(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Photovoltaic Power Systems Programme, IEA PVPS),於今 (2015) 330日發表一份初步報告:「2014年全球光電市場快(A Snapshot of Global PV Markets 2014),(參見http://www.iea-pvps.org/index.php?id=92&eID=dam_frontend_push&docID=2430),分析各國光電設備裝置現況。

根據上述這份報告,截至去年底全球太陽光電累積裝置容量已達177 GW1 GW = 10億瓦),而僅去年一年全球增設的總容量即達38.7 GW。若將台灣、韓國和日本的數據加以比較,台灣於去年增設了400 MW1 MW = 1百萬瓦),但落後於韓國(909 MW)及日本(9,700 MW)。台灣的太陽光電累積裝置容量(776 MW)亦遠低於韓國(2,384 MW)及日本(23,300 MW)

相較於日本和韓國,台灣位於亞熱帶地區,太陽輻射量充沛,但太陽光電累積裝置容量卻只有日本的1/30,甚至還不到韓國的1/3。依照經濟部的規劃,2030年太陽光電累積裝置容量目標為8,700 MW(參見http://solarpv.itri.org.tw/show_news.php?pID=141)。這項預定於15年後達成的累積裝置容量目標,比日本在去年一年所增設的裝置容量還少了1,000 MW。顯示台灣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推廣亟待加速。

由太陽光電板組成的發電設備其規模可大可小。大型設備係由數百塊以上的太陽光電板組成,裝置容量超過1 MW,其產生的電經由電網輸送給分布於大區域內的用電戶。小型設備主要是住宅、農場或企業等用電戶在自有建物屋頂或土地地面上安裝的發電系統,裝置容量大多低於1 MW;其系統多與市電電網併聯,俾將剩餘的電饋入電網。目前台灣以屋頂型太陽光電設備為優先推廣系統。

為了推廣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各國政府皆訂有優惠饋網電價、租稅減免或系統設置補助等獎勵措施。但由於下列各種原因,有不少用電戶無法利用這些獎勵措施來安裝屋頂型太陽光電系統:1. 承租建物的用電戶其屋頂並非自有,2. 擁有建物的用電戶其屋頂的面積太小、斜度太大、材質強度不夠或大部分時間背向太陽,3. 因受緊鄰建物或樹木遮擋而致使其屋頂所能接受的太陽輻射量大幅降低,4. 因受限於家庭收入而無法負擔光電發電系統的設置費用。

在美國及歐洲許多國家已推行多年的非營利性社區太陽能園(community solar gardens)模式可解決上述的問題。社區太陽能園(簡稱太陽能園,solar gardens)有多種組織架構。其中一個常見的架構是由一群簽約戶利用政府提供的獎勵措施,擇一適當地點共同設置一市電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每一簽約戶可認購若干千瓦(kW)的裝置容量,並依照其認購的容量百分率在每月實際使用的電量中扣減相當的電費。原則上簽約戶認購的裝置容量不得超過其實際用電量。在太陽能園供電地區內的市電用電戶(包括住宅、企業、各種機構等)均可成為簽約戶。相較於由單獨用電戶設置的發電系統,太陽能園的規模較大,因此單位容量的設置成本較低。太陽能園的簽約效期一般約20年。簽約戶若遷往同一供電地區內的其他地點,其認購的容量百分率可轉移到新地點;若遷往供電地區外,則可將其認購的容量百分率出售。

有別於集中式大型發電的供電結構,太陽能園屬於分散式的小型發電系統。分散式發電系統與用電戶的距離較近,可削減電力輸送過程中的損失;又因系統規模較小,其設置地點較容易避開生態敏感區。

太陽能園的設立需有完善的立法規範。期待經濟部能參考美國及歐洲各國的經驗,儘速訂定相關法規,以鼓勵太陽能園的設立。無法利用現行太陽光電獎勵措施的用電戶,將可透過太陽能園模式獲得參與裝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的機會,從而協助台灣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加速推廣。